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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标牌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绿地、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幔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悬挂、绘制的广告;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牌是指:定着于建(构)筑物上的各类招牌、楼房幢号牌、门号牌、楼牌和路名牌、交通指示牌、标语牌、宣传牌、告示停车牌(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厂车、公交车站牌等)画廊、报廊、橱窗、招贴栏、宣传栏等各种具有标志、标识、宣传、警示功能的牌子。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和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标志标牌设置的扎口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管局会同规划、工商、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户外广告、标志标牌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本市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标牌。
第六条凡需设置户外广告和标志标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管局提出申请,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涉及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市政设施、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城管局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会签,再由城管局批准同意,方可设置。
申请设置审批时应向城管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户外广告、标志标牌设置申请表
2产权单位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3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图、施工图;
4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条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标牌均为临时设施。符合市容管理规定,规定期限内无偿拆除。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白天美化。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安全、造型和功能,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传统风貌。
第九条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用作户外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和出让使用权。
第十条户外广告、标志标牌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设置应牢固、安全。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条幅、布幔的管理
1总量控制。市区过街横幅广告总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路灯竖幅广告在市区繁华主干道和新建、改建道路上严禁设置;楼体横幅广告严格控制。禁止悬挂过街条幅广告(全市性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悬挂过街条幅广告需经城管局批准)市区除规定路段之外。
2布料要求。条幅、布幔应选择防雨绸、涤卡、灯箱布以及其它高质量标准的布料。
3设置要求。不得出现飘荡、折叠、卷曲、歪斜、破损等影响市容的现象。
4设置时间。条幅最长不超过10天。期必须自行拆除。
二、灯箱广告的管理
1设置形式。定着于同一道路上的灯箱广告必须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2.4米。路灯杆上设置灯箱广告应严格控制,新设路灯杆严禁设置灯箱广告。
2制作材料。应选用微电脑多画面滚动画面。禁止使用喷绘布等材料。
3安全要求。大型灯箱广告设施(100平方米及以上)和楼顶灯箱广告设施必须由有钢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结构图。
4设置要求。沿道路人行道两侧设置立杆式灯箱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红线在40米以上的广告间距为80-100米。
(2)道路红线在20-40米的广告间距为50-80米。
(3)商业中心区广告间距为30-50米。
期必须重新申请。经城管局批准设置的灯箱广告,5设置期限。各类灯箱广告批准设置期为1年。从批准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上广告或未按规定亮灯的应无条件拆除。
三、高炮式广告的管理
1高炮式广告牌宜设置在城市出入口以及高速公路两侧。
2高炮式广告牌应限于空旷地设置。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跨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少于100米。
3广告单幅画面规格为高5-6米。总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8米。高速公路两侧高炮式广告高度根据路面高度另行确定。
4广告单幅画面规格高小于5米。总高度不宜超过12米。
四、建筑物墙面广告(含建筑物附着式广告、屋顶广告)管理:
1二层建筑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2高层建筑的顶部原则上不得设置底板式广告牌。设置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一般采用镂空霓虹灯形式。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
3屋顶广告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处理,形式必须与建筑形式相适应。
4新建楼宇五年内禁止设置大型广告牌(大型商贸中心自身形象宣传除外)
五、店面广告招牌的管理
1整洁、美观、用字规范。陈旧、破损、褪色的应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2沿街建筑物立面的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外框支架。
3同一建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做到上下一线、前后一面、左右一体、色彩协调”并同步亮化。
4按街号统一规划设计的广告招牌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
六、交通和路牌等设施广告的管理
1禁止运用交通护栏、路牌、市政禁令牌等设施设置商业广告。
2主干道两侧临街单位禁止在道路上设置广告指示牌。支路、弄内单位需设置指路牌的由城管局统一安排。
七、车身广告的管理
1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2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要美观大方。出租车身不得设置广告。
3锈蚀、残缺应及时维护、更新。溅上泥水尘土应及时清洗擦净。
八、橱窗广告的管理
1橱窗广告以宣传实物商品为主。不得在橱窗玻璃上任意张贴广告。
2设置橱窗广告应同时配套灯光装饰。执行灯光亮化管理规定。
九、气球、气模媒体广告的管理
1设置气球悬挂条幅广告应远离高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电力线、燃气站等城市公共设施。
2充气模型广告不得使用易燃气体。
3气球广告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充气模型广告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标牌: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设施;
(5)道路隔离栏;
(6)人行天桥护栏;
(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桥梁防撞墙;
(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的
(1)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商业中心区除外)或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立杆式或落地式灯箱;
(2)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20米范围之内;
(3)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之内;
(4)距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
(5)影响河道、防洪堤安全防护的范围之内;
(6)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和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的范围之内;
(7)电力、电信杆上;
(8)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30米范围之内;
(9)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1)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
(2)居住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3)距离住宅、宾馆居室窗户10米范围之内;
(4)居住小区内(除公示牌、指示牌)
(5)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视距三角或两侧20米范围之内;
(6)建筑物坡屋顶上;
(7)高层建筑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上;
(8)其它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道路绿化分隔带中;
(3)遮挡绿化景观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5)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标牌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进行设置的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有偿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设置者应代之以公益广告,不得让空白牌子暴露在外。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撤除。需要延长的设置者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之前15日内向城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标志标牌的者或经营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标志标牌设施的整洁。遇台风、汛期应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由其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标牌设施。应提前拆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按职责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者或经营者拆除,者或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者或经营者承担。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市户外广告、标志标牌设置和容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