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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指导思想
运用市场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禁采区全面禁止。可采区科学规划”和采矿权有偿出让与矿产资源整合相结合的原则,压缩采矿业规模,合理确定采矿量。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操作,全面实施采矿权有偿出让。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的范围、方式和条件
(一)采矿权有偿出让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露天开采矿山采矿权。全部按市场化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方式
采矿权有偿出让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审批权限内有偿出让采矿权的行为。出让的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对象
(1)新设采矿权的矿山。
(2)同一矿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进行整合的矿山。
(3)其它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矿山。
2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对象
(1)改制企业或新办企业已实行厂矿挂钩的矿山(不包括石灰窑和轧石厂)
(2)按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兼并、收购的采矿山。
(3)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全市矿业整顿工作的行动方案〉通知》委发〕1号)规定在月底前关闭的采矿山。
(4)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可以进行协议出让的其它矿山。
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基准价或评估价。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山安全开采条件,进行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矿山。四址清楚,有一定的资源储量,并妥善处理了地表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程序
(一)相关镇政府对所辖范围内符合有偿出让条件的采矿山。向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有偿出让采矿权的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矿山是否符合矿山和土地两个总体规划、资源储量情况、矿业整顿和资源整合要求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查勘后。经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书面确认矿区范围(最终开采边界及标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方式与期限,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按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土资发〕405号、财建〔〕137号)规定进入采矿权有偿出让程序。
(五)按规定的合同文本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四、采矿权价款基价的确定、缴纳方式与分配办法
(一)采矿权价款基价的确定
按“有利于保护、节约资源,以现有收费标准为基础。合理负担”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根据矿种、开采方式、运输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每个宕口采矿权价款的基价,经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基准价随市场行情变化而进行修正,原则上3年修正一次。
(二)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
1采矿权出让期限为1年期的其价款应在签订出让合同时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期限为3年或3年以上的其价款可以分期付款。其余部分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2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出让合同收缴。所有款项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三)采矿权价款的分配办法
按15%10%75%比例分别解缴省、市和市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其中留本市部分的采矿权价款市留20%80%返还给各有关镇政府。采矿权价款在扣除出让成本后。
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涉及的矿山情况复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政策性强。各镇、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为加强对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领导。市国土、监察、财政、公安、环保、安监、农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和相关镇政府领导为成员的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具体实施工作;尽快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制订采矿权价款的基准价;严格监控开采量。
3市财政局:负责采矿权价款的解缴、分配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按照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的要求。协助市国土部门控制矿山开采量。
5市安监局:负责采矿权有偿出让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
6市农林局:负责办理可采矿区采矿权有偿出让后矿山企业占用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7市环保局:负责采矿权有偿出让后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办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8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出让矿区地表附属物处理以及受让人与原矿主或周围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受让人必须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在法定时间内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严格控制开采量。受让人必须严格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矿产资源量开采。除补缴采矿权价款外,由市国土部门视情节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并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受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采完所出让的矿产资源量,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3非协议出让的矿山宕口。其供应区域、供应价格、供求双方关系的处理须在其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4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为了有效防止越界越层开采、超量开采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国土部门收取开采保证金,具体数量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安监部门要按相关规定收取风险抵押金。
5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采矿权,经批准可按国家规定办理转让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或以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采矿权的将视为非法转让采矿权和非法采矿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规范收费行为
1采矿权有偿出让后。还必须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政发146号)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市内有关矿山采矿权出让收费行为按本文件规定执行,税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镇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