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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通航河道的防洪安全和航道畅通。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市航运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河道的圩堤护岸工程。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工程的督查和验收工作。各有关镇(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第四条河道所在地镇(区)人民政府为工程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水利局和交通局为工程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工程质量的督查和验收。水利局主要负责护岸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交通局主要负责通济河护岸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
第六条河道护岸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由市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定稿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坚持“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原则。千亩以上圩区先实施。翻建段后实施;通航量大的河道段先实施,通航量小的后实施或暂缓实施。实施范围为主航道的应充分考虑水位、地质条件及河道线型等因素优化方案,采用合理科学的断面设计。
第八条参照我市防洪标准。建筑物等级为四级。设计方案应与航道等级相符,其净距、高程、断面等指标应适当超前考虑,以满足未来航道升级的要求。
第九条工程沿途涉及到占用土地和拆迁时。参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考虑目前航道等级偏低。为防止大型船只撞击护岸船舶集中停靠区应适当考虑靠船墩。
第三章建设程序和招投标
第十一条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审计部门负责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沿河各镇(区)要根据批准的通航河道护岸工程规划。报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先急后缓和分年实施的原则审核各镇(区)年度计划,核准后下达。
第十三条工程采用公开招标。并报市通航河道护岸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为体现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工作的公示、标前会、开标、评标、决标等过程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签订规范的工程合同。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在质量、进度和安全方面的责任。
第十七条砌筑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
第十八条砌筑前应组织验槽。符合设计要求或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砌筑时应放样立标,拉线施工。
第十九条浆砌石的砌缝应填充饱满。不得勾假缝、凸缝。砂浆标号不得低于设计标准。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按砌石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执行。中间隐蔽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砌筑完成后。外围围堰土方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影响通航。
第二十二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补助经费以审计后的决算和造价为准,补助经费实行市级报帐制。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护岸工程建成后。移交给所在镇(区)负责管护。所在镇(区)要配备专兼职管护人员负责护岸工程的管理与保护。护岸发生损坏,由所在镇(区)负责维修。
第二十四条严禁故意损坏护岸工程和利用护岸违章搭建的行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河道内取土、疏浚施工以及因跨河或港口建设需临时拆除护岸的应事先征得交通和水利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圩堤上严禁垦种作物。各地可因地制宜进行植草护坡,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