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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及安全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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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及安全管治计划

一、严格瓶装燃气储配站、供应站点的设置和管理

1.瓶装燃气储配站、供应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我市燃气专业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2.瓶装燃气储配站必须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瓶装燃气储配站,不得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3.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或检查意见书。市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对原有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吊销其许可证照。

4.瓶装燃气储配站、供应站点应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测、检修和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5.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检查考核评比制度。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取消安全条件和日常管理不到位的瓶装燃气供应点,严格按燃气专业规划要求控制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数量。

6.瓶装燃气储配站、供应站点应严格遵守燃气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用贮灌、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严禁用农用泵等非专用设施设备充装燃气;严禁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充装燃气严禁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严禁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照。

7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等形式。促进资源在行业内的有序流动和整合,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充装登记制度

1.燃气储配站应当建立充装登记制度。燃气储配站向所属供应站点配发瓶装燃气的必须持有储配站签发的配送单。并注明接送人员和采购数量。储配站不得向无采购单的单位和个人充装用于经营的燃气,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工商、建设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瓶装燃气出入库台帐和供气台帐制度。气瓶出入库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市建设、安监、质监等部门的检查。所有登记资料应妥善保存。

三、规范瓶装燃气运送服务

1.建立瓶装燃气运输办理标志牌制度。瓶装燃气由储配站到供应站点的运输原则上由各储配站负责。每个供应站点可配备一辆三轮摩托车及时到储配站充气,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上述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公安、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保持车况良好,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车身刷制供气单位标识,车前悬挂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作的瓶装燃气送气服务标志牌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的运送活动。电瓶三轮车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严禁运送瓶装燃气,市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2.建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瓶装燃气接送人员必须与储配站、供应站点签订劳动合同。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的送气服务。

3.严禁超载、超长、超宽运输瓶装燃气。取得瓶装燃气送气服务标志牌的机动车辆运送瓶装燃气时。并只限于车辆正常厢体内单层直立放置并固定,有护栏的卡车可堆放两层,但不得超过两层,严禁外挂及将气瓶横卧堆放,严禁擅自改造过厢体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未取得瓶装燃气服务标志牌的各类送气服务车辆运送瓶装燃气时不得超过2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查处。

4.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必须服从所在燃气储配站、供应站点的管理。严禁擅自储存、倒灌燃气,违反上述规定的储配站、供应站点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报请建设部门注销其送气服务证。

5.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服务热线,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广大瓶装燃气用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上门服务。上门服务人员应坚持做到持证上岗、举止文明、服务规范,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四、加强瓶装燃气的监督管理和宣传

1.明确部门职责。市建设局负责瓶装燃气市场规范整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初审、审核和监督检查,负责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送气服务证的审核发放,负责瓶装燃气运送车辆送气服务标志牌的审核发放,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无证经营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安监局负责瓶装燃气市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市公安局负责维持正常的专项整治秩序,负责对非机动车辆运送瓶装燃气进行监督管理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做好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消防安全审核和监督检查,负责对非法储存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市交通局负责对运送瓶装燃气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辆运送瓶装燃气进行监督管理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超出店面门窗、出摊经营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瓶装燃气的非法供应站点;市物价局负责定期瓶装燃气销售指导价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局负责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营业执照》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无证无照经营瓶装燃气非法供应站点进行依法查处;质监局负责气瓶定量充装和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无《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非法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各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市场进行规范整顿,支持并协助解决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2.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瓶装燃气市场规范整顿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对固定的瓶装燃气安全工作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瓶装燃气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瓶装燃气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做到及时、快速处理。

3.强化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及时依法查处。各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并将有关检查情况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定期向社会公布。

4.开展集中整治。各职能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瓶装燃气市场规范整顿行动。确保整治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应建立瓶装燃气市场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巩固提高整治成果。

5.加大宣传力度。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新闻单位大力加强瓶装燃气规范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为强化行业管理和防范各类用气安全事故,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加大对无证经营、违规运输、违规储存、非法倒灌、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曝光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经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