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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扶持贷款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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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扶持贷款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青年信用意识教育。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金融稳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共青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开展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及融资扶持试点工作的通知》团苏委联〔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发放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扶持贷款必须遵循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扶持贷款是指对有信用、有创业能力、有贷款需求的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发放的创业扶持贷款。

第四条为切实加强对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及融资扶持工作的领导。人民银行市支行、市财政局、团市委和各有关金融机构共同成立市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及融资扶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项工作开展,跟踪、督查相关要求落实情况,以及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扶持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农村青年的范围

1.户籍地为市。有信用、有创业能力、有贷款需求、辖内创业的农村青年;

2.在辖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的农村青年;

3.非农村青年。但在辖内从事涉农项目的大学生村官、大中专毕业生等,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的青年;

4.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扶持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被领导小组评定为信用示范户的农村青年;主动参与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

2.并有相关创业规划及实施规划的基本条件;有比较成熟的发展项目。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源;

4.满足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审核条件。

第三章扶持贷款保证方式

第七条扶持贷款分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担保方式分联户联保、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个人担保、企业担保和担保中心(公司)担保。

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可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贷款额度等选择使用保证方式。贷款银行可根据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的个人资信状况、贷款额度等因素确定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

第四章贷款指定银行和指定担保机构

第八条可以办理扶持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辖内银行各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市支行及网点、村镇银行。

第九条可以办理扶持贷款担保业务的机构为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第五章利率优惠和财政贴息

第十条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首次单笔金额10万元(含)以下、期限1年(含)以内的扶持贷款。利率可享受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免担保费,并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的其它扶持贷款。确定扶持贷款的利率标准,但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20%

第六章贷款限额与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首次单笔10万元(含)以内扶持贷款限额暂定为1000万元。其中银行800万元。村镇银行100万元。领导小组可根据扶持贷款投放总量情况追加限额,根据贷款银行投放情况进行额度调整。

第七章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扶持贷款的期限。但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以信用、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再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2.以抵、质押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贷款到期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章贷款发放流程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通过征集农村青年信用信息、科学评价农村青年信用状况。筛选出有信用、创业能力、有贷款需求的农村青年评定为信用示范户。贷款指定银行根据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发放扶持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指定银行经审核认定可以发放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扶持贷款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备案。并受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监督。扶持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资产风险防范工作。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扶持贷款发放和回收由指定银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