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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以优化安置房小区居住环境为着力点,营造和谐小区为目标。使全区拆迁安置房小区形成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努力为居民创造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机制
(一)工作职责
1.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对全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检查评比、考核和从业人员培训,规范管理服务行为。
2.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单位。协调、监督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逐步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做好辖区内小区管理服务的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
3.社区居委会应发挥社区管理的优势。监督、指导、协调小区日常管理服务活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处理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引导业主参与小区管理和逐步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
4.区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物价、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
(二)管理模式
并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确定或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合理确定管理服务模式。
1.具备市场化运作实施管理服务的拆迁安置房小区。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等级实施专业化管理。
2.不具备市场化运作实施管理服务的拆迁安置房小区。通过培训、吸纳失地农民及原镇(街道)村工作人员,统一实施管理。
三、管理标准
(一)对照《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简明标准(试行)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原有小区应确保达到二级管理服务标准,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标准。新建小区不低于三级管理服务标准。
(二)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政府指导价拟定,并报区物价局核定;电梯使用费、公共能耗费按测算预收,单独列帐,按实收取;停车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三)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管理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所的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安全护卫及公共秩序管理;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小区智能化管理和各类档案资料管理;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它管理。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设计要求。新建拆迁安置房小区应统一规划、合理设计、规范手续。充分考虑、合理配置拆迁安置房小区内的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停车库位及安全技防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各拆迁安置房小区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小区规划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和各种设施设备出售或挪作他用。对已建拆迁安置房小区公建配套用房、设施设备没有到位的各建设单位要制订计划,按照标准逐步完善到位。
(二)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拆迁安置房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对已竣工的安置房及各种附属设施设备要进行全面质量验收,对存在质量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三)规范物业交接。拆迁安置房小区竣工交付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接管各项手续,对管理服务区域内房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交接查验,及时移交相关技术图纸资料,做好交接记录,明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介入,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建立管理制度,拟定业主管理规约,编制业主手册,做好业主入住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业主入住时,应与业主签订必要的物业服务合同和契约,告知小区入住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四)逐步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具备条件的拆迁安置房小区。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与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紧密配合,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协调处理纠纷矛盾,做好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五)提高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加强管理服务人员培训。要加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
(六)规范小区物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服务规范。以服务促收缴,逐步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要加强装饰装修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
五、工作保障
(一)经费保障
多渠道筹集管理服务资金:一是小区内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用房、停车位、广告位等出租收益;二是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财政补贴;三是业主缴纳的管理服务费。
1.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2.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建立专户归集管理,按小区核定等级和约定的服务内容,经考核达标的按时核拨给小区管理服务机构。
3.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应逐步实行有偿服务的市场化管理。已转让的已出租的安置房使用对象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应按标准足额收取;拆迁安置房小区内,用于办公、经营的非住宅用房的管理服务费按市场化标准收取;属于低保户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4.拆迁安置房小区应根据《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全部归集入户前。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及公共部位的维修责任;保修期外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屋及公共部位的维修责任。
(二)政策扶持
1.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征管经费后。
2.拆迁安置房小区规划内的公建配套用房出租涉及的相关税费。专项用于小区的管理和服务;
3.物业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4.拆迁安置房小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区的环境整治和外围管理工作给予协调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规划、建设、国土、城管、公安、物价、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并确定或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服务工作,全区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落实的管理服务工作体系,为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和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业主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树立物业服务的商品消费观念,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引导他主动支持、参与小区管理服务活动,共同创建和谐社区。
(三)强化督促检查。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建立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并把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作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加强督查考核。要切实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服务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