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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制度,改进方式,提高效能,健全体制机制,统筹发展、监督、执法和服务,促进民间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同步发展的原则。民间组织的发展要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民间组织总量、规模与惠山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民间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实际,进行统筹协调、分类研究、分类规范、分类指导,增强民间组织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为民服务原则。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为己任,主动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发挥民间组织应有的作用。
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建立行为规范、机制完善、监管有力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
三、关于管理体制与职责
(一)管理体制:民间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登记管理机关与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区民政局是本级人民政府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民间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由区民政局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业务主管单位与监督管理职责:民间组织的主管单位主要是指与其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区级有关行政部门(包括党务部门)。负责民间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间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部门指导民间组织的清算事宜。对申请成立的民间组织审查同意后,向其筹备组织发出同意或成立的文件并抄送民政部门。审查文件应使用部门印章,不能使用内部职能机构印章。
四、关于票据的使用及收费管理
(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向个人或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使用“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社会团体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社会团体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所得的收入、接受社会和个人的捐赠、社会团体内部结算等,不得使用财政票据。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必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之后,在30日之内报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会费应当用于为会员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应认真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三)社会团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履行会费标准备案手续、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违反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等问题,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发放财政票据,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关于财务监督与审计
民间组织的财务收支应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全面负责民间组织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民间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无论财会人员多少,也无论是兼职或专职,会计和出纳都要分设,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一)民间组织的财务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即《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对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民间组织,其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三)民间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四)每年由财政牵头,会同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六、关于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
民间组织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一要明确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经费管理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制度和财务制度。二要完善以诚信为重点的民间组织的评估体系和监督体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三要逐步完善民间组织的准入、退出、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