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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开展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一)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区化工行业整合整治3年行动计划》以及《市区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整合整治3年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后产能淘汰和整合整治长效推进机制,着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各项整治目标任务按期实现,切实提升区经济运行质量。
(二)进一步加快《区再生水利用规划》的实施,加大冶金酸洗、纺织印染等传统行业再生水利用推广力度,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区域应抬高环境管理要求,采用行政手段、政策导向等措施,在工业、生活、市政等领域限期使用再生水作为补充水。
(三)进一步加大天然气推广应用和集中供热供汽力度,发挥能评、环评调节控制作用,利用污染减排倒逼机制,强化源头控制,加快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炉窑淘汰更替进度,使区能源结构达到优化提升的目标。
二、科学规划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一)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围绕转型发展战略,结合城市化建设推进任务,以优化城市功能区划、调整工业产业布局为目标,将环境容量作为区域功能定位和工业布局优化调整的前置条件,强化规划、安全、环保、能耗、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明确经济开发区、各配套区和功能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统筹全区招商引资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和产业结构趋同,逐步形成工业发展新格局。
(二)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对列入各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禁止类的建设项目,《省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列入禁止类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对属于产业政策限制类的已建项目,在落实节能减排增效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达到产业政策规定要求。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以及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化工监测点内企业和印染企业兼并区内其它化工企业和印染企业,兼并重组后,被兼并企业的落后生产设备必须拆除,落后产能必须淘汰,企业原有排污量可以并入兼并重组后的企业。
(四)严格项目环境准入。除国家、省、市明令禁止建设、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类、禁止类的项目外,对鼓励类、限制类项目,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化建设、环境资源容量以及污染物总量减排等实际情况,审批要求明确如下:
1.停止审批项目:经济开发区及各配套园区、各工业集中区范围外的新建工业项目;直湖港沿线500米范围内有生产性废水产生的工业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不能落实拆迁安置的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企业不能落实搬迁的房地产项目;单一金属酸洗、铝氧化、热镀锌(锡)来料加工项目;新、改、扩建燃煤炉窑项目;非化工监测点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规模化养猪养牛场;以货运停车场为形式的配载业。
2.控制审批项目:严格控制产品工艺配套金属酸洗、铝氧化、热镀锌(锡)项目;化工监测点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含为工业园区配套的工业气体项目);因城市功能布局调整和专项整治要求搬迁入园的印染、冶金酸洗项目(不扩大生产能力)。
3.区域限批项目:一是对污水收集管网未到达的配套园区(工业集中区)实施区域限批;二是对直湖港沿线500米范围内污水收集管网未到达的工业、三产项目实施区域限批;三是对配套园区(工业集中区)外的改、扩建工业项目实施限批,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仅能开展节能减排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但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建设环保节能型的都市工业项目;四是对环境信访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造成越级、重复上访的地区实施限批。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一)加强对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积极发挥区污染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对列入区控制审批、区域限批类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污染行业联席会议集体会商,并将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建设项目。
(二)为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对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明确审批权限,以便于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并联审查。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制的建
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对化工类等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环评审批前先通过安监部门的安全审查。
开发区、各镇(街道)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功能定位的,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列入产业淘汰类以及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劝退。凡违法违规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审批部门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