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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减免待遇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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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减免待遇计划

一、享受医疗优待减免的对象

凡户籍在本区的享受定期抚恤金和补助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涉核人员(以下统称“医疗优待减免对象”),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均享受医疗优待减免待遇。

二、优待减免对象的医疗保险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优待减免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基本医疗统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缴纳。

三、门诊医疗的费用包干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300元包干,不再另行报销。包干费用由各镇(街道)于每年年初下发至优待减免对象。

四、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比例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因病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比例支付后,在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比例报销: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孤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承担基本医疗费用;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30%;

3、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40%;

4、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50%;

5、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60%。

住院期间个人自费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非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住院医疗的定点、转诊制度

各镇、街道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优抚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中心)。按照“小病进社区”的原则,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应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的定点服务中心选择一处住院就医。医疗优待减免对象须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服务中心就医。因定点服务中心现有诊疗项目、医疗技术不能提供服务,需转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经定点服务中心批准,镇(街道)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转诊。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在本市遇有急诊,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在入院三天内到定点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未经同意自行到定点服务中心以外的医院、卫生院、私人诊所就诊及购买药品,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六、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部分的减免部分,在所属的镇(街道)定点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实行“一站式”即时报销,由定点服务中心按规定在每次出院时予以核销;经批准同意转诊到其它医院的,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本人身份证、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定点服务中心按规定予以报销。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部分的减免部分,应在次年3月底前进行报销,超过此期限的不再予以报销。定点服务中心每半年就减免的相关费用与有关镇(街道)统一结算。

七、优抚医疗的经费渠道

门诊包干、医疗优待减免所需资金按财政结算体制实行分级承担,其它镇(街道)由区财政补贴20%,分别列入区、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

八、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区、镇(街道)两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优待减免制度,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减免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上述优抚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卫生部门要将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服务安全,认真做好医疗减免费用的结算工作;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医疗减免资金,定期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