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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扎实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和《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承租住房。
第四条租赁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条租赁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县房产管理局按规定使用,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名义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申请租赁补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县城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50元以下;
(四)家庭主要成员之间须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一)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的;
(二)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三)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租赁公有住房)的;
(四)租房或投亲空挂方式入户的;
(五)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廉租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保障的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面积差发放:租赁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
2、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元。
每户每月补贴金额不足50元的,补足50元;1人无房户每月补贴120元。
第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提供以下资料,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3、房产证、公有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及其它灵活就业等收入情况说明)。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孤、老、病、残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6、书面诚信申报承诺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居委会应当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核查申请人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县房产管理局。
(四)县房产管理局应在收到民政部门送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县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凡复审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即予以登记,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第十条租赁补贴拨付、发放程序:
(一)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发放。县房产管理局每个季度根据实际发放需求填写《县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申请表》,同时附该季度享受租赁补贴的《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租赁补贴专项资金拨付到县房产管理局专用资金帐户。
(二)县房产管理局按要求将租赁补贴金额存入以申请人身份开设的个人银行帐户。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租赁补贴家庭,到市场寻求符合自身条件的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各居委会应当每半年将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审核后再报县房产管理局,县房产管理局将会同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核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租赁补贴额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连续满一年的;
(三)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其它违反相关规定,不符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
第十三条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县房产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县房产管理局应按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县房产管理局应对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发放户走访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准确掌握领取租赁补贴家庭相关情况的变化,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县房产管理局按季统计汇总租赁补贴发放的人员与资金情况,报县财政局。并于每年向县财政局提交年度汇总报表,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全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实施,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