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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孤儿保障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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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孤儿保障工作计划

一、加强对孤儿的动态管理。

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认定和统计工作,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及时发给《儿童福利证》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好孤儿。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民政办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确实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可在依法办理相关程序后由区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公安机关及时办理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孤儿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民政办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选择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和劳务补贴。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收养孤儿。

二、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发放孤儿供养福利补贴。建立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建立健全孤儿供养福利制度。区儿童福利院的孤儿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600元,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民政部门要根据孤儿生活变动情况,实行孤儿保障动态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停止孤儿供养福利;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孤儿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孤儿供养福利补贴,不再属于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镇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三、,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通力合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共同健全完善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卫生部门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教育部门要切实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机构接受教育的要予以资助,并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人社部门要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并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民政、住建部门要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各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进一步配备补充区儿童福利院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器材,要以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蓝天计划”为契机。完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功能。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殊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教育、卫生等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区儿童福利院相关人员参加,不断提高孤儿养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