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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引进的智能电网产业项目,凡项目投资总额达1亿元以上的不含购地费用经评估认定后,按年度到位投资总额的5‰给予项目补助;投资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标准。园区、街道或个人引进智能电网产业排名国际前20位或国内前10位的投资总额亿元以上的项目,待项目竣工后,给予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1‰,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招商费用补助。
(二)鼓励区内智能电网相关企业做大规模。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区内智能电网企业开拓市场,不断提高市场占有份额。经行业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区智能电网企业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国内市场占有率10%以上或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年内进入全国百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内市场占有率20%以上或者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五十强、省内二十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对首次进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年度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的智能电网企业奖励30万元;省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省软件业务收入20强的智能电网企业奖励20万元对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智能电网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鼓励智能电网企业技术创新与进步
(五)对列入省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首台(套)产品,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属于国内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并形成产业化的产品,按照首台(套)产品研发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六)鼓励智能电网企业加速技术改造。技术改造投资2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在85%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后,按投资总额的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项目补助。
(七)智能电网企业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占其当年销售收入比重达5%以上且研发经费达3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经费给予2%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企业主持、参与制订国际、国内标准,对主持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指标准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的企业)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按标准项目给予20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九)支持智能电网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企业提高品牌知名度。对新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每项产品(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鼓励智能电网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信息化水平。智能电网企业通过应用ERP和物联网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经认定合格后,补助企业项目应用软件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获得省两化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试点企业资格或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的给予15万元奖励(试点企业升级为示范企业的奖励其差额部分)智能电网产品通过省级以上投产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奖励20万元。
(十一)智能电网企业当年获得双软(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智能电网企业的软件产品获得年度中国、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以上(含三级)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提高一级增加10万元;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20%单项认证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智能电网产学研合作与载体平台建设
(十二)鼓励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成果或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合作项目经认定后,可按照所支付引进费用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新建和引进符合我区智能电网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创新平台,且承诺科技成果在区实现转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区内智能电网企业,围绕智能电网产业共性技术,牵头成立技术创新联盟并有效运作的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的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区建立智能电网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孵化平台、技术转移中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批准组建并正常运行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15万元建站补助。
(十三)对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区转化,按国家财政资助额50%比例配套奖励,单项成果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对开发园区、街道建设的智能电网产业科技创新“园中园”被国家部委授予专业化产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开发园区、街道100万元奖励;被授予省级新兴产业专业化园区或产业基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五)对引进的符合智能电网产业布局规划的世界级、国家级、省级产品认证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四、加大智能电网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支持和鼓励智能电网企业加大市场宣传、开拓力度,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国际、国内展览会、推介会等,给予企业参展费用的50%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补贴不超过两次。对组织我区智能电网宣传、推介、招商、年会等活动的部门,给予主办、承办活动的部门组织活动费用全额补贴。
(十七)推进智能电网企业在区内建立应用和示范项目,促进江宁智能电网应用示范中心建设,对列入区智能电网产品应用示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建立符合智能电网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展示展览中心,视其规模、示范作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十八)对企业与高校或其他专业机构建立联合培训基地,对年度培训人数在100人次以上,有具体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企业培训经费的50%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十九)对政府主导的为智能电网企业、留学归国人员围绕智能电网领域创新创业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予以年累计担保额1%的补贴,单个担保机构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对智能电网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而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