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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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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城乡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扶持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通知》鄂政办发〔〕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年城乡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接收安置城乡退役士兵,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将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坚持原则,落实城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年冬季退出现役且符合安置政策的城乡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以安排就业或经济补偿的方式妥善安置。接收单位用经济补偿方式安置本系统退伍子女的退伍士兵可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交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备案,由市安置办公室发给《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无单位接收的城乡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货币安置,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标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分别为义务兵1.6万元,一、二级士官2万元,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2.6万元。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5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3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10%同时发给《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乡退役士兵,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交回,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三、把握重点,认真做好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市安置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安置手续的办理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自谋职业补助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审核拨付;市公安部门要为退伍军人落户、办理身份证等提供方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保、医保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二)各接收单位要安排适合城乡退役士兵就业的工作岗位,确保接收安置的城乡退役士兵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不得将城乡退役士兵分配到濒临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单位工作。

(三)已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

(四)对因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城乡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规定,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退伍军人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单位支付自谋职业补助金。

(五)所有承担安置任务的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乡退役士兵。城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逾期3个月不到接收单位报到上岗的由安置部门依法取消其安置资格。

(六)各接收单位要切实履行国防义务和法定责任,克服各种困难,确保在年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