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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资金管理监察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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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资金管理监察计划

一、基本情况

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县的城镇低保工作在省、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扣政策,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低保工作的各项要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是国家设立的三条保障线”之一。

成立于年月日,县城镇低保中心负责全县城镇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为财务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各乡(镇)民政助理及办事员为乡(镇)城镇低保工作日常工作人员,各社区都配备了专职低保人员。年县各乡(镇)社区都配备了电脑,安装了宽带,实现了省、市、县、乡、社区5级联网,实现了城镇低保工作的网络化管理。

县纪委监察局对县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县年下发城镇低保资金总计为2397.712900万元;截止年月末,年月。全县共有城镇低保对象9749户、14353人,月人均补差标准分别为80元、100元、110元、130元,分类施保标准为200元。总体看,县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基本上做到安全、规范运行。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

1加强管理。

再由县财政局预算科拨到社保科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每个月在发放低保资金前,县中转低保资金由省厅直接拨到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当月的实际发放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局社保科,社保科将低保资金拨入低保中心在县农信社开立的城镇低保资金专户,再由专户拨入县邮政局城镇低保金专户,由专户拨到各低保户的存折上,做到低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现象的发生。

2加强制度建设。

先后制定并下发了《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办指南》《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制度》等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县民政局以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统一印制了县城镇低保工作动态管理月报表》等低保申报、审核、变更资料。各项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使全县低保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障了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

3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城镇低保资金发放到位。

即各乡(镇)民政办在月日前对本区域内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上报县低保中心审核,县的城镇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月报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取消低保资格,低保中心经走访、核实后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低保待遇。低保对象的审批上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坚持“三级入户”三级评议”三级审批”谁入户、谁评议、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经过走访低保对象,通过执法监察。检查帐目等方式,取消年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698户、872人,取消年上半年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600户、786人,查处某乡民政助理用假名为其二个子女办城市低保,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从入户调查城镇低保对象来看。县民政、社区的共同努力下,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基本上实现了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社会化发放和低保户的应保尽保”和“应出尽出”动态管理,为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一定不足,主要表现在

而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城镇低保金补助标准过低。城镇低保资金只能解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吃饭问题。

造成城镇低保专项资金使用上的纰漏。对贫困人员进行核查界定时,二是准确界定城镇低保对象困难。个别家庭不如实申报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难以了解,干扰了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查和确定,造成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摸底不细,给救助对象的确认带来很大困难。

造成城镇低保专项资金违规发放。个别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低,三是基层低保管理工作有差距。责任心不强,有规不循,法制观念淡泊,执纪不严,甚至为满足个人的私利违规发放低保资金,触犯法律、法规,构成违纪。

工作有不到位的现象。主管部门过于相信基层干部,四是主管部门在审批、复核、核查过程中。造成基层有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现象。

没能及时准确地掌握退休、就业、经商等方面情况,五是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滞后。民政部门不能主动与社保、劳动、企业、公安、社区等方面协调、沟通。对个别搬迁人口,对已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发生变化等情况掌握不够,造成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的失误发放。

三、建议

提出如下建议:针对县在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

一是完善社会救助措施。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对低保对象中出现的上学、就医、就业等困难,采取多种方式给予补充救助。就业是低保对象生活得以保障的根本途径,要使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扶贫及社会救助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尤其在低保对象的扶持上实现从输血型向造血型的转变。因此,各级政府应把社会保障体系与再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不断探索建立政府就业岗位储备制度,将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低保对象就业的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增强各级各部门对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零就业”低保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广开就业渠道,想方设法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实现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但无一技之长的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集中组织技能培训,使其就业;由政府提供扶贫开发项目和政策性资金贷款,帮助农村低保人员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实现再就业的低保对象,政府应加强救助。

二是健全与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机制,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制度,促进低保工作依法、公正、公开、廉正地进行。建议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低保工作站,确定专人负责低保工作。加大普查力度,确保低保金的公平、公正发放,排查“假低保”户,防止有劳动能力的部分居民以吃“低保”为生等情况的发生,对符合条件、可以就业,甚至安排了岗位拒绝就业的应取消其低保资格。民政部门在加大低保执法力度与提高自身监督效力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是加强低保队伍建设。对政策水平较低,业务素质较差的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违背政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不应享受低保的人办理低保的工作人员,除实行责任追究外,还要调离低保工作队伍。

四加大监督力度。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查。县民政局应当把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审计监督、纪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引入到低保工作的各个环节,避免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杜绝在基层出现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现象。

五是对城镇低保要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要主动与社保、劳动、就业、企业、工商等单位联系沟通。掌握其中搬迁、子女就业以及家庭经济发生变化等情况,以便及时进行低保对象的调整,对有劳动能力,已实现就业有经济收入,生活有了可靠保障的这部分人及时办理退出低保。保证城镇低保资金的准确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