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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建立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城镇低保补助水平。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标准。对患大病重病、严重残疾、遭遇重大灾害、单亲家庭、领养的孤儿、因子女上学导致家庭贫困、优抚对象、七十岁以上老人等八类特殊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保障补差标准再上浮30%农村低保人均年补差标准达到或超过省定标准。
2健全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实施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制度,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渐退手续。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或子女就业再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摆脱贫困。
3落实城镇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城镇低保人数变化、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和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以上工作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1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实施《县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实施办法》《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县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年,建立资金来源有保证、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以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采取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城镇贫困居民实行分类救助,实施定额救助。要建立平价医院,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城镇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零利润药店等医疗机构,为城镇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低价的医疗和购药服务。由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劳动局负责。
2加强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筹资和管理。通过县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收支平衡。由县财政局负责。
3继续实施城镇困难群众就医“优惠卡”制度。县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就医“优惠卡”制度和办法。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定点医院(病房)要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正常医疗服务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对凭有效身份证和“优惠卡”就医的城镇困难群众,挂号、治疗、常规检查、普通床位等费用方面实行优惠办法,按医药费总额的10%予以减免。由县卫生局负责。
三、加大贫困家庭教育救助力度
1落实义务教育救助政策。一是城镇贫困家庭学生或因灾、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均享受国家补助寄宿生活费政策。二是保证农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能接受免费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三是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康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
2深入实施城镇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程。一是保证救助工作的连续性。按照包保学生对接名册,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接任务。二是保证救助工作的均衡性。设定最低生活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学年300元、高中生每学年600元。三是保证救助工作的应急性。对于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造成的贫困学生,及时给予救助。
3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学生助学制度。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获取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建立学费减免制度,学校每年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4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积极组织申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明德奖学金等专项扶助资金,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县教育局负责。
四、切实缓解困难群众住房困难
1完善县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左右的资金,专项用于县城廉租住房建设。对县城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给予廉租住房救助,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由县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2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和生活费用减免政策。对县城棚户区改造中需要拆迁的城镇困难家庭,采取货币补偿、回迁(产权调换)现房(二手房)廉租住房等形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回迁低保户与经营企业协商,可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电费等费用。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是公产的采取廉租的方式供其居住,租金标准不能高于我县公产房平均租金的50%同时,对在县城居住的城镇低保对象,按全年卫生费额度的20%给予减免;县城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20%给予减免取暖费;自来水供应范围内的按20%给予减免水费。对购买商品楼的城镇低保户,将根据我县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减免。由县建设局负责。
3建立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部门包保、互助出工等方式,对农村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如因遭受自然灾害新出现的倒、危房户,采取以上方法予以解决,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五、推进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
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及残疾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即时就业援助;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困难群众提供岗位补贴,按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农村“两后生”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
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送温暖,提供即时就业援助。开展劳务输出送岗位活动,将就业岗位和就业维权政策直接送到困难群众家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同时,低保对象从事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生产、服务、经营等活动,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减免条件的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低保对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的同等情况下,建设部门优先审批经营场地,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免收体检费。
六、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大法律援助投入。全县各乡镇和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向城镇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调查取证时,相关部门及个人要全力配合。当事人以法律援助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准许,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或减交诉讼费的决定。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申请鉴定、评估的费用实行缓交或减免的办法。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所涉及到相关费用,待受援人胜诉后,由法院督促其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由县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做好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工作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民政局要切实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县财政局要按照规定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并随着我县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加大城镇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抓好五保供养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贫困老年人生活保障、社会养老、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维权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各项服务功能,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为社区以及农村社会福利中心配备服务员,为城镇困难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日常服务。由县民政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和“自强就业”助残工程,推动残疾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努力解决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由县民政局、残联组织实施。
八、加快救助设施建设步伐
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县乡两级财政投入,多方筹措社会捐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社会福利中心,做到全面覆盖,促进我县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各乡镇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利用我县救助管理站的作用,对流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分区管理,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他提供良好的临时救助服务。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九、完善灾害应急救援系统
加强救灾救济工作。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的吃饭、喝水、穿衣、医疗、住房等生活需要。逐步完善救灾物质储备工作,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发挥救急救困的作用,提高受灾群众口粮补助标准,安排好冬令、春荒期间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每人每户灾民不出问题。由各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十、拓展慈善事业
加大慈善捐赠力度。继续开展好“慈善救助双日捐”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慈善活动。继续做好“慈善救助、情暖万家”活动,为因疾病、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贫困的家庭送温暖、献爱心。今后对贫困户唇颚裂子女进行免费手术,做到有一例做一例;对贫困户0-14岁患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实施手术治疗。同时,继续做好“慈善救助、圆梦大学”活动,每年投入一定资金,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圆梦学业。由县慈善总会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帮扶作用。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对城镇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县总工会组织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做好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和困难农民工等群体的帮扶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