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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建立保证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惠及失地农民的公共服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失地农民安排工程是指通过政府扶持、经费共担的方式。包括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住房安顿、就业培训、社会保证、社会救助等方面。
第三条失地农民安排工程主要以新增失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证重点对象,落实政策,解决问题,实现失地农民安居乐业,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坚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成立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全市失地农民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能。
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证、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建设、国土、房管、农业、规划、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失地农民的有关政策。劳动保证部门所属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养老、医疗等社会平安业务。
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失地农民安顿的日常工作。县区相应成立失地农民工作领导机构。
第二章失地农民的认定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时为原村民小组(自然村)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原村民,认定为失地农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予认定为失地农民:
㈠统一征地前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
㈡实施统一征地。将户籍迁入原村民小组(自然村)所在地的
㈢因升学、婚嫁、入伍后转为三级以上士官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
第七条失地农民审核认定顺序:
㈠由村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
㈢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重新审核确定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积;
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
第八条失地农民审核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㈠《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书》一式五份。
㈡《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
㈢申请认定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㈣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
㈤其他相关证件及资料。
第九条失地农民以县区为单位依照本办法管理。并由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市失地农民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失地农民凭《优惠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和住房安置
第十条失地农民应转为城镇户籍。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手续以户为单元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统一操持。持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的有关资料,报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失地农民已转为城镇户籍后。享受其征地款的分配。
第十二条失地农民计划生育政策依照着眼现实。逐步规范的原则,设立“五年过渡期”失地农民因征地集中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五年内可按农民对待。
第十三条在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其中贫困家庭学生和低保户子女实行“一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第十四条建立失地农民住房安排制度。具体政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培训和就业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证和农业部门应根据失地农民特点。依照自愿原则,由个人自主选择需要培训的工种,凭《优惠证》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包括劳动保证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部门的阳光工程培训)培训结业后,凭劳动保证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农业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由劳动保证部门负责免费推荐就业或指导其自主创业。
第十六条加强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培训。每年定向招收失地农民家庭子女,其学费、实习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自身承当50%培训完毕,由劳动保证部门推荐到工业园区就业或自谋职业。补贴资金拨付给劳动保证部门认可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
第十七条对持《优惠证》失地农民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仅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最低不少于200元/人。补贴资金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十八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有求职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失地农民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的企业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当地的失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条政府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和车辆看管等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失地农民中“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
第二十一条对于进城操持了就业登记的失地农民。从事国家规定的微利项目,凭《优惠证》可享受个人自主守业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经银行同意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享受贴息政策。料理小额担保贷款,依照城镇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方法执行。
经批准后正常营业的三年内享受城镇下岗职工税费减免和新办企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失地农民申请个体工商经营户和兴办企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吸纳失地农民或由失地农民组织兴办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凭《优惠证》可享受城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实现就业的失地农民。建立相应台账,定期对劳动合同签订和企业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失地农民在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养老医疗安全
第二十四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体系。
第二十五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依照自愿原则。以户为单元以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统一操持。料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平安参保缴费方式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进行确定。
㈠对男年满16周岁满意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满意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称为失地劳动力)按月缴费基数746.4元的规范.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平安费(见“附件一”
㈡对男年满55周岁满意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满意50周岁的失地农民(称为待养老失地农民)按月缴费基数746.4元的规范,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平安费。
㈢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称为已养老失地农民)月缴费基数为746.4元。每增加一周岁减缴一年,但最低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平安费后次月起,按261.28元/月的规范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费规范及缴费年限见“附件三”
第二十七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费按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缴费基数20%比例缴纳。
第二十八条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个人账户。失地农民按缴费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平安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失地农民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
第三十条失地农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其个人账户和养老平安关系不做转移;调动或户口迁移到本辖区外,个人账户贮存额和养老平安关系可办转移或停保;出国(境)定居,可向自己退还个人账户贮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平安关系。
第三十一条失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性返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
第三十二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三条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抚恤费2000元)待遇。
第三十四条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并料理有关手续。对死亡不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参保范围。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待遇。
第六章劳动用工社会保证
第三十六条失地农民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平安费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时间和招用人数给予社会平安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失地农民按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基本养老平安后。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须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实施方法》规定。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平安待遇。同时申报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的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以弥补其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个人应缴基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待遇。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为失地农民料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救助
第四十条已转为城镇户籍、符合乡村最低生活保证条件的失地农民。
第四十一条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救助体系。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救助。
第八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类社会平安基金个人负担局部由失地农民个人缴纳。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除按当地原有政策已提留并缴纳到位的资金外。具体数额根据本方法下发之日失地农民的实际年龄计算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平安费来确定,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平安费根据征地时失地农民的实际年龄计算。
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8%
㈡缺乏局部由各级财政在本年度内。
第四十五条失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平安后。报市、县区劳动保证和财政部门审核,及时拨入市、县区基本养老平安基金专户。
第四十六条失地农民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平安基金按有关规定筹集。
第四十七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基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具体管理方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为失地农民提供免费推荐就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社会平安补贴等经费由各级劳动保证部门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