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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侦防一体化机制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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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侦防一体化机制计划

建立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党和国家有关预防的理念和方略提出后,检察机关担负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职能,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即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益实践和成功探索,它给预防和侦查工作带来了实效性。但是,这种有效的工作机制,与预防工作实际又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和查办职务犯罪两项工作单兵作战甚至各自为战,从而使预防工作这一原本在很大程度对反腐倡廉发挥重大作用的工作变成了走过程、完任务,使查办和预防两把反腐利剑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不能很好形成合力密切配合,不能发挥最佳工作效能。

为做好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设工作,笔者就“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进行了思考分析,对完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谈谈粗浅的拙见,旨在推动该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一、侦防一体工作机制的涵义

对于“侦防一体”的涵义,不同的检察机关有不同的理解和阐释。有的认为,“侦防一体”就是检察机关把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部门职能、岗位责任、信息资源等执法要素进行优化整合,使三部门在工作中互相配合、互为依托、共同发展,进而实现检察机关惩防职能最优化和惩防效果最大化。还有的认为“侦防一体”应定义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的同时,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介入,与侦查部门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机制”。

无论在实践探索中如何界定“侦防一体”,他们的目的都是相通的,即通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反贪、反渎部门的具体工作,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结合执法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而实现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最优化配置。

检察机关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与反贪、反渎部门立足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通过具体工作的相互配合,相互渗透、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力量,实现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强化打击和预防的实际效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理解:

(一)在行为方式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和具有侦查职能的反贪、反渎部门,在行为方式上通过具体工作内容的有机融合,进行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这种融合不是工作上的合二为一,而是以独立个体的存在形式进行互帮互助,从而实现互利互惠。

(二)在信息共享上,通过预防部门提供职务犯罪线索和信息、介入案件侦查和讯问,自侦部门移交案件资料、通报案件查处情况等工作形式,实现预防、侦查两部门职能上的配合和人力资源地合理配置,从而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在人力资源上,将原本独立的个体力量予以整合,将原本割裂的信息渠道予以疏通,使人的整体力量更为强大,使信息流通更为顺畅,达到最佳的预防果。

二、建立“侦防一体”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精力在反贪、渎检部门查案后,开展个案预防、讲课、警示教育等,专业预防的特色不明显。而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整体安排和考虑上普遍存在预防对象的选择随意性较大、预防内容的调研重视度不够,预防队伍的专业性不强、预防措施的确定针对性不足。职务犯罪预防的情报信息收集渠道单一,信息数据库建设落后,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造成这些现象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在于,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和侦查工作各自单线作战,缺乏衔接和配合,预防人员不太关心侦查情况,侦查人员不很重视预防工作,致使部门间形成屏障,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合力,也不能释放各自的最大效能。

为了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需求,法律工作者就必须打破屏障,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一种全新的工作机制,突破侦防机制传统的格局,克服侦防“两张皮”的尴尬,将现有各种资源优化组合,寻求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职能的结合点,使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实现优势互补、分工协作。“侦防一体”作为一种以办案为基础,两部门共同配合,以侦带防、以防促侦,防控职务犯罪的有效做法,在探索过程中脱颖而出,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崭新工作机制。

三、当前侦防一体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导致侦查和预防业务开展不平衡。打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在以往的工作中习惯于重打击轻预防的做法和观念应彻底改变和转换,把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作为检察工作对职务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的两个互相依存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来认识,而不光是只重视查办职务犯罪或者只认识到查办职务犯罪才是真正的反腐败,而预防工作仅仅是软任务对反腐作用不大,或者只是为了工作任务考核而去做,并且把主要工作精力和工作人员放在查办案件和侦查工作上,对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为是可轻可重可有可无。从这个意义上讲,打击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和蔓延,才能使反腐败在治表的同时治本,进而达到标本兼治.

(二)工作模式不合理导致执法效果不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整体上落后于侦查工作,还主要是因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现在看来不科学的工作模式。一是侦查部门只管侦查,办案思路和方法相对单一,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不能做到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耳聪目明。主要依靠举报的线索办案,往往成案率较低,办案工作呈现出单兵突击的作战方式。二是预防部门没有很好借助侦查部门的凌厉攻势和强劲东风,不能进一步发现被预防单位或对象内部隐藏的深层次问题,使预防工作蜻蜓点水、雾里看花难以深入,从而达不到预期的预防效果。三是“打防脱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于侦查和预防是两个业务部门,或者出于案件保密等其他原因,预防部门一般不能及时跟进侦查工作。这样一来,查办案件工作往往不能有效顺利开展,预防工作也难以很好发挥应有效果。“侦防分离”的工作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工作需要。

四、侦防一体化的构建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侦防工作统一协调指导

这是实现好“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必备条件,在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互不隶属各自单设的情况下,要实现或者发挥好“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良好作用,前提条件是这两个业务部门必须统一协调指导,即在有各自的部门领导的情况下,最好或者必须由一个主管领导统一协调指挥,切实帮助解决预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可有效的避免预防部门与自侦部门出现推诿扯皮、各自为政等现象的发生。否则该机制便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甚至于一切都无从谈起。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储备丰富的信息资源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在工作中,预防部门将发现、收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信息,及时移交举报中心管理,并反馈自侦部门。二是自侦部门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及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预防部门,进行双向信息交流。同时自侦部门结合办案实践,将犯罪嫌疑人自我剖析材料、以及发案原因、作案手段等信息,及时向预防部门反馈,方便预防部门开展案前预防。上述措施的实行,既能有效的促进自侦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针对性,又能有力的促进案前预防活动的实效性。

(三)建立人力资源互动机制,储备强大人才库

在“侦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中,检察机关应注重参办人员的结构安排,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将侦查人员与预防人员进行有机组合,统一调度,最大限度发挥预防与自侦人员主观能动性。

一是可实行预防人员介入初查、讯问、侦查工作机制。重点针对在查办大要案过程中,发案单位暴露出的在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有明显漏洞的情形,由预防部门提出申请,或者侦查部门提议,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预防部门及时介入案件的初查、讯问和侦查,使侦查活动和预防工作同步进行。预防工作人员工作重点在于引导和帮助嫌疑人深刻地开展自我剖析,认罪服法,查找犯罪原因,确保了预防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和信息,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增强预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自侦部门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应由预防部门了解、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及时通知预防部门,并在分管副检察长的统一调度下,预防和自侦部门定期总结和交流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共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重点由自侦办案人员从查处和预防角度分析犯罪特点、规律和变化态势,向预防人员提供可行性防范对策,结合个案和类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警示教育,有效增强“侦防一体化”工作中自侦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创新和丰富预防工作方法,增强侦防一体化工作力度

一是针对正在查办和已经办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单位和领域以及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部门,检察机关可实施重点办案和专项预防,结合办案实际,以案释法,开展法制教育,有效地震慑腐败分子,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在这些单位再次发生。

二是自侦部门结合查案,找准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特点和发案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并将检察建议报预防部门备案。预防部门负责检察建议落实的督促、回访考察和管理。两部门通力配合,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三是充分利用预防部门与社会各行业、系统联系广泛密切的优势,运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经验和成果,与自侦部门共同结合个案和类案,做好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争取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四是重点以查办案件为依据,适时开展预防调研和对策分析,将调研成果及时转化为廉政建设和企业管理的决策参考,避免同类犯罪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