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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实施打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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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独女家庭养老保险实施打算

一、推进乡村独女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统筹层次,让更多乡村独女夫妇能够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总体目标和原则。

1建立乡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将乡村计划生育夫妇纳入保障,进而推动新型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2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乡村经济发展相适应。

3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参保,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4先行试点,分批推进,逐步扩大到全市范围。

5乡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待保障条件成熟时,提高统筹层次。

二、保障对象

1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23至60周岁,女21至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村独生女夫妇包括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妇,以下简称参保人)

2参保人不具备独生女条件后,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三、保障方式

1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条件。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按季领取养老金。

2设立最低养老金保障制度,对按规定缴费且达到60周岁的参保人实施保障。

四、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1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个人缴纳,国家、省、市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适当补助。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额暂设定每人每年400元、600元、800元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水平根据乡村居民纯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政府统一制定。

3补助水平与参保人缴费档次相对应,分别为:400元档次个人缴纳280元,政府补助150元其中记个人账户120元)600元档次个人缴纳456元,政府补助180元其中记入个人账户144元)800元档次个人缴纳632元,政府补助210元其中记入个人账户168元)政府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各负担三分之一。

4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中断缴费期间,政府补助中止。参保人恢复正常缴费的政府补助随之恢复,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5参加新型乡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独女户夫妇也可享受本保险相关补助,条件不符终止。

6将本级乡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费试点补助资金纳入市政府当年财政预算。

五、养老保险基金

1乡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储备金相结合的制度。

2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储存额包括:

1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市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3利息及收益;

4其他收入。

3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本人养老,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不得支取。

4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补助部分从个人缴费部分到账之日起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息。

5建立乡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储备金。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以外部分用于建立储备金,其中,4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30元,6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36元,8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42元。

6乡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

1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参保人仍健在养老金支出;

2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提高部分支出;

3缴费超过15年增加的养老金支出;

4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个人领取养老金每季低于50元标准,按规定发给的不足部分支出。

7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储备金由市政府建立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储备金只用于支付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8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储备金及其收益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9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省政府指导和监督下,实行保值增值运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待遇支付

(一)支付条件: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

2达到下列缴费年限:

从制度实施之日起,年满4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需累计缴费15年以上;年满45周岁至56周岁的参保人,需连续缴费至60周岁;年满57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参保人,达60周岁时缴费不足3年的需按参保时的缴费标准补足3年缴费。

(二)支付标准:

1季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3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计算后每季增加6元。

2从制度实施之日起,按规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按规定核定的养老金每季不足50元的补足到50元。

(三)审批程序:

参保人本人申请,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从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次月起,按季领取养老金,直到本人终老。

(四)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1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市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剩余部分归入储备金,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独生女条件不具备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剩余部分归入储备金。

(五)养老金和最低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储备基金结余情况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职责分工

(一)成立市乡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社会保险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乡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政策指导、试点启动、保险经办工作和监督基金运营。联席会议下设启动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启动初期的组织工作。

(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参加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人数的统计调查,对参加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乡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及基金运营政策的制定,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的调整,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作,监管基金的安全运行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基金监管和运营工作。社会保险局负责参保人的申办、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收支测算计划,制定基金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