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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全面实行协议出售或拍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协议出售或拍卖的产权一次买断,脱钩后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市乡镇企业。
第三条实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㈠尊重职工意愿和因势利导相结合。
㈡集体利益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㈢企业改制和集体资产管理相结合。
㈣改制形式多样化与操作顺序规范化相结合。
㈤企业改制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实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
㈠对正在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产权单一的集体企业。债权债务依法落实。
㈡对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乡镇集体企业依法实施破产,进行资产重组。
㈢对已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也可依照法定顺序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制企业。
㈣对已改造为股份制但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乡镇企业。
㈤对资产规模大、效益好、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依法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组建企业集团。
第五条私营和联户企业。组建新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六条挂靠乡镇集体的私有企业一律脱钩。
第七条乡镇今后不再投资兴办集体独资企业。
第八条改制乡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第九条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由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改制企业经资产评估、核销、提留后的净资产。落实各投资方的股权。企业净资产原则上按4:6比例界定给乡镇(村)和企业;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3:7比例界定给乡镇(村)和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的债权债务。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可采取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适当减免、挂帐停息、挂帐计息不付息或缓付利息等办法处置,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严禁逃废金融债务。
第十二条改制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以出让、租赁、入股的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未依法料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依法料理征用手续后。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破产、兼并等情形的料理征用土地手续后,可以出让、转让、租赁、入股的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十三条界定为企业的净资产按企业职工岗位、工龄、贡献等量化为职工股。其比例不得低于1:1股权量化应向企业经营管理层、生产业务骨干倾斜,量化给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股权应不低于界定为企业净资产的30%,生产业务骨干可达职工年平均量化额的23倍。配置股权时,应鼓励企业经营管理层多持股,主要经营管理者持大股。主要经营者股权一般不低于总股本的15%。界定为乡镇集体的净资产,允许企业经营者出资购买。
第十四条改制企业净资产中界定为乡镇集体局部交由集体资产营运公司经营管理。也可实行固定分红。固定分红规范可高于银行利息,但最多不得逾越投资额的20%。
第十五条协议出售或拍卖乡镇、村集体企业。属乡镇集体企业须经乡镇政府研究同意,属村集体企业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进行。
也可分部进行。协议出售或拍卖乡镇、村集体企业可以整体进行。
第十六条改制企业应与债权银行协商。
第十七条出售乡镇企业集体资产所得净收入应作为乡镇集体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资料第十八条改制企业向工商、税务、房产、土管和金融等部门申请料理变卦登记、注册和债权债务转移等手续。并只收工本费。
第十九条建立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凡乡镇企业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50万元以上的乡镇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集体资产营运公司。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公司所投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管委会与资产营运公司是授权与被授权、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资产营运公司与所投资的控股、参股企业是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考核,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其监督考核方法另行制定。
负责管理运作各级政府历年对乡镇企业的投资。市、县(区)也可建立乡镇企业资产营运公司。
第二十条乡镇政府转变管理经济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管理监督,为企业搞好投资环境和配套政策服务。
第二十一条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
第二十二条乡镇企业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拉开差异,经营管理层依照各自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乡镇企业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形成企业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它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五条乡镇企业职工必需参与养老安全、医疗安全。根据企业特点和经济接受能力。鼓励参与其它社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