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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省第二批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省局《关于印发〈全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法治质监的目标,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发挥质监行政执法职能作用,依法合理划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省、市、县三级级别管辖范围,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界定合法、配置合理、行政高效、监督有力的全市质监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不断创优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发展质量,为全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和具体要求
完善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是合理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划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自行设定行政执法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行政执法权管辖层级的,不得擅自改变法定级别管辖层级。
2、权责一致原则。级别管辖划分要充分保证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力相对应,有多大的责任就应有多大的权力,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
3、重心适当下移原则。上一层次行政机关更多发挥对下一层次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提供业务、政策指导功能;下一层次行政执法主体更多发挥接近行政事务发生地、便于考虑所处理的行政事务相关因素以及为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提供更多便利条件的优势,多承担具体行政事务处理职能,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4、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划分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凡是纳入相应行政执法主体级别管辖的行政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正常公共秩序。
(二)具体要求
1、行政处罚事项原则上以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为主;同时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还要做好政策研究、业务指导、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2、划分级别应当考虑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情节、性质和案件复杂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
3、行政许可级别管辖划分依据各级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精减、下放、委托结果进行。
4、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主要以被检查对象所属行政区划来划分级别管辖范围。
5、特殊情形下,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事项提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依法将行政执法事项移送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推诿不办的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挂牌直接处理。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全市质监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郑胜林任组长,冯绍华、林春杰任副组长,成员:翁云林、殷明汉、张功莘、汪立基、胡双益、甘镇清、鲍永义、陈菊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科,负责具体事务。冯绍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陈菊明任副主任,成员由王晶、肖佳组成。
四、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从2011年4月20日至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阶段(4月20日至5月15日)市局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或有关单位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摸清当前行政执法管辖现状。市局相关业务科室针对本业务工作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依据进行梳理汇总,并提出级别管辖的意见。
(二)级别管辖划分阶段(5月16日至7月15日)。各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划分市、县两级执法主体的级别管辖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市局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开展相关研讨、座谈工作,并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提出具体的管辖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草案,经上下反复征求市、县两级意见,形成正式文件下发执行。
(三)实施试运行阶段(7月16日至9月30日)。各单位组织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试点工作成果迅速贯彻落实,指导管辖规定正确适用,并适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和不足,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将执法级别管辖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工作机构,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具体要求,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紧扣调查研究、梳理依据、征求意见、权限划分、建立机制和贯彻落实等关键环节,做到有布置、有指导、有检查、有督促,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试点工作各项任务。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各单位要深入基层、深入工作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尤其要充分听取县级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把握执法规律,增强预见性,避免盲目或者片面划分范围,确保管辖范围划分符合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质监行政执法现状以及执法规律的要求,争取在最大限度内获得各级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三)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在级别管辖划分的过程中,既要具有普遍性的要求,又要体现特殊性的规范;既要突出质监工作的特点,又要抓住当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争议裁决机制,规范争议裁决的规则、程序及文书格式等内容;要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执法案件交办督办、执法案卷评查及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审查等行为;要建立和完善执法信息通报机制,规范上下级之间及向社会主动通报执法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