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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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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县委十三届十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动能转换,释放新技术、新机遇、新业态的发展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升级,现根据市委《关于学习贯彻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决定》(明委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科技创新企业扶持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新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除省级奖补外,给予5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领军团队,除省级奖补外,给予30万元奖励。

二、高技术产业企业扶持

5.对纳入省高技术产业产值统计库的企业,按对比上一年度的企业高技术产业产值增量的0.2%给予扶持奖励。

三、研发机构扶持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除省、市奖补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7.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创新平台扶持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11.对新建立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除市补助2万元外,再给予1万元建站补助。

12.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学会服务站、科技小院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

五、技术转移机构或平台扶持

13.对新设立或新入驻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或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研发经费投入扶持

14.对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单位,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扶持奖励:

(1)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超过1000万元,对比前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增长20%以上的;

(2)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100-1000万元,对比前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增长30%以上的;

(3)前一年度以前没有研发(R&D)经费投入,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我县“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相关表格,未申报省、市奖补的部分,按上一年度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总额的0.5%给予扶持奖励。

七、科技进步奖项扶持

15.对新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辖区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16.对新获得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辖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重大技术装备扶持

17.对认定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1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8.对应用我县企业研制的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1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优势知识产权企业扶持

19.对新列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0.对新列入省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并已开展相关专利导航工作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1.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即被列入三明市贯标企业名单并经过贯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或通过贯标再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不重复奖励。

22.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

23.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

24.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一、发明专利扶持

25.按照《县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经县市场监管局批准从县外转入我县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5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发明专利年费补助,对有效期6年及以上的发明专利年费予以50%奖励。

26.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

十二、省级创新券扶持

27.对获得省级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省认定补助创新券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十三、科技计划项目扶持

28.支持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在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除省、市奖补外,分别给予项目依托单位20万元、5万元奖励。

十四、审核保障机制

29.审核确认

(1)奖励条款所涉及科技创新企业、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平台、科技进步奖项、重大技术装备、优势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明专利、省级创新券、科技计划项目,以国家、省、市科技部门或科协、工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机构的正式认定文件、补助资金下达文件为奖励依据。在县外申报认定,尚未享受相关奖励即整体搬迁到我县的企业,属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重新认定)。

(2)研发(R&D)经费投入、高技术产业产值增量奖励金额以上报统计部门最终符合统计制度规定的数据为奖励依据,相关数据由县科技局向县统计局统一征询(企业无需自行向县统计局查询),县统计局配合提供。

(3)对已享受相关类别奖励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差额补助奖励,享受单项优惠政策。此前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4)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县科技局或县科技局协调县相关主管部门对扶持措施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

30.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3)相关荣誉、资质认定(公示)文件复印件;

(4)《县支持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附件2)。

(5)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技术转移机构或平台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研发(R&D)经费投入、高技术产业产值相关证明材料;发明专利授权证书(1-2页)复印件,列入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相关证明材料;获得省、市补助金额相关证明材料。

31.履约保障

(1)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为注册地在县、税收在县缴交的企业独立法人单位,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县,且不改变在县纳税义务,否则县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2)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政策的,县有权收回全部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考核督查机制

32.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技术产业产值、研发经费投入等相关科技创新指标列入县“五比五晒”活动考评内容,分值参照市“五比五晒”活动考评分值研究确定。

33.加强对科技创新政策、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我县科技创新工作落到实处。

十六、财政投入机制

34.建立县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从2021年起,根据兑现以上奖补措施的实际需要,县财政确保科技创新活动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措施涉及扶持奖励按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据实拨付到相关主管部门,再拨付到相关企业。

本措施自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