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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体制2014年工作要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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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体制2014年工作要点

2013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关键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持续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进一步完善全民医疗保险体系

(一)巩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农村常住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9%左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提高保障水平。市、区两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人均筹资达到350元左右。(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

(三)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继续保持在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8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左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五)积极探索支付方式改革。逐步降低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控制医药费用上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政策。提高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签约率,将其纳入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市以上奖补资金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七)进一步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对于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保持在50%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

(八)积极开展慈善助医工作。发挥慈善组织作用,动员爱心企业、人士资助医院建设和贫困人群就医。(市民政局负责,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九)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实施方案,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机制,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十)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险支付制度和结算方式改革,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探索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十一)增强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实施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制度,增强定点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探索将监管由定点医疗机构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具体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十二)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满足多样的健康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金融办负责)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进一步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编委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四)进一步夯实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认真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偿政策,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落实取得实效。(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五)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各地区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十六)完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不定人员的用人新机制;创新绩效考核制度,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有效规范单位内部分配,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于我市生产的中标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并将辽宁省增补品种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建设,基本药物监测覆盖率10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八)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有序改造老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环境,提高设施设备配备水平。(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十九)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能够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适宜技术,力争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0%的乡镇卫生院、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4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一)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二十二)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扩大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试点范围。(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二十四)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2周。(市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二十五)全面完成新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成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改革任务,总结改革经验,评估改革成果,形成新的运行模式。(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物价局、新民市政府负责)

(二十六)加强新民市公立医院改革运行监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做好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公立医院改革方案制定工作,年内启动康平县公立医院改革。(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物价局、相关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达标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各有关县(市)政府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八)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依法执业,加强医德医风考核,推进全市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市卫生局负责)

(二十九)继续开展“三好一满意”等活动,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加强就医流程和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市卫生局负责)

(三十)继续推进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第一人民医院二期、儿童医院二期、精神卫生中心二期等项目建设。(市卫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三十一)有序实施市属医院改造建设。利用现有医疗设施,改造建设老年病区,提高老年患者就医专业化服务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老龄委配合)

(三十二)启动实施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市部分建设项目。研究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有序开发全域医疗(健康)网络服务功能,提高基层医疗信息化应用水平。(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三十三)严格规范公立医院建设行为,控制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三十四)继续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的病患陪护员队伍建设。扩大规范化持证上岗陪护员数量,重点解决家庭护理难问题。(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三十五)鼓励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社会资金和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和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采取境外招商等方式,吸引国外知名医疗机构来沈合资合作。(市卫生局负责,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十六)建立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大医院的对口合作关系。逐步探索可视远程会诊平台和网络医疗服务,加大城市大医院对县级医院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医院管理等方面的帮扶力度。计划派出1500名城市大医院医生实施对口支援,加快推进县级中心医院服务能力建设。(市卫生局负责)

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三十七)研究制定《市区域卫生规划》,以资源调整为主线,构建看病就医新格局。(市卫生局负责)

(三十八)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到30元。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市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70%,60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率达到100%。(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九)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疾病防治。(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十)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四十一)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强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宣传与培训

(四十二)举办区、县(市)政府领导政策培训班,深化基层领导干部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和政策的理解,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十三)加强调研。结合推进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完善改革工作。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完成至少1个调研课题。(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

(四十四)加强医改信息工作。畅通国家、省、市及区县(市)信息沟通,办好医改简报,及时宣传各地区医改信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五)总结推广改革经验,调研发掘基层医改成果,组织推广交流,指导改革深化创新。(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十六)健全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制定2013年医改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我市医改成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十七)做好改革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形式,多角度、多方位开展宣传,营造正面积极的改革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进一步健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机制

(四十八)进一步强化医改领导机制。继续强化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和卫生的领导抓具体工作的机制,保持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协调力。(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四十九)进一步发挥医改办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医改办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间协调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十)强化医改目标责任制。完善医改工作推进机制,继续实行重点工作市级领导包片分工制,明确和落实部门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十一)开展基层医改政策执行综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纳入各地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作为市以上奖补资金分配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五十二)加强医改办工作作风建设。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十三)加强各区、县(市)医改办建设。充实医改工作队伍,提高推进改革的协调力和执行力。继续加大对各区、县(市)医改办系统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