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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落实省政府167号文件工作意见,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依据《2012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任务
结合企业一套表制度的实施,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目标,采取专业、专项和专职配合检查等方式,全面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市局、队各专业处室负责专业检查;普查调查中心和局法制教育处分别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及统计基础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检查;统计执法检查大队负责开展日常专职检查的同时,配合局各专业查处企业迟报、拒报等违法行为。
(一)检查对象
1、专业(职)检查单位。
2、专项检查单位。被列入市级规范化建设示范点的镇(街道)名单及下辖企业单位(名单另行通知)。
凤城镇、沛城镇、铜山镇、睢城镇、新安镇、运河镇、大吴镇、
琵琶办事处、彭城办事处、和平办事处、东环街道办事处。
(二)检查内容
1、镇(街道)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一套表”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双基”建设和依法保障本地区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等情况。
2、行政、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规范化建设标准”,依法健全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及统计指标数据的上报质量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12年5月上旬—11月底。具体实施时间、检查内容由局、队各专业处室和统计执法检查大队自行确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上下沟通、协调行动,通过检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各地“双基”建设上水平。
1、各地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于5月25日前上报),并认真组织实施。
2、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检查计划的安排进行检查,于每月最后一天将《统计执法检查进度统计表》(见附件2)报局法制教育处(调查队检查情况报队综合处),在局办公会上予以公布。
3、各部门在每次检查结束5日内,将《统计监督检查(调查)情况报告》(一式两份)交局法教处(调查队检查情况报队综合处),由局法教处请示分管领导后,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4、年度监审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局队各部门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进度汇总表》(附件3),于11月底前交市局法制教育处(调查队检查情况报队综合处),市局、队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根据《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组织考核。
(二)统计执法检查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省统计执法检查程序指导意见》和《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一般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行为。
(三)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省统计行政执法八项公开承诺》,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
(四)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加强对统计法的宣传,向被检查单位发放统一制发的统计法知识宣传材料、承诺书、持证上岗告知书等。
(五)本计划所列被查单位如与省局检查有冲突,再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