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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发展目标。
1.坚持货运产业运力、营业收入、财政税收年增长30%以上。货运企业主要是指在市注册并从事公路、水路运输的货运企业。
二、规范行业规范。
2.凡在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达到一定运力、营业收入和创税标准的货运企业,可向市物流办申请认定为规模以上货运企业。认定规范及方法由市物流办会同市物流与推销联合会制订。
3.积极推动货运产业的战略重组。鼓励、引导货运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信息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三、统一奖励规范。
4.营运税:按市地税局确定的营运收入规范计征。规模以上货运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税额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5.车船税:按省地税局规定的征收规范计征。
6.所得税:货运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局部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7.规模以上货运企业由地税部门代收的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其余的全部返还。
8.吨位奖励:货运企业货运吨位达到1000吨以上的年纳税额每增长350万元。战略合作、租赁的不予计算奖励吨位。吨位以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吨位为准。受益财政兑现奖励前,须报市物流办审核认可,方可兑现奖励。
9.为坚持运力总体水平稳定增长。五年内外转或注销的企业应退回已得的奖励。
10.招商引资中介人胜利引进物流企业。上缴税收达到15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1万吨,上缴税收3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
11.引进或新设立的物流企业。并享受规模物流企业的优惠待遇,一年期满,尚未达到规模物流企业规范的不予享受规模物流企业的待遇。
12.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并公布奖励规范。
四、转变政府职能。
13.各职能部门要与规模以上货运企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征求企业意见,及时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要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交通、交警、公路、税务、工商等涉运部门在企业注册、车辆登记、平安性能检测、综合性能检测时。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采取一站式或委托、上门等多种便利方式,简化办事顺序,提供优质服务。
定期征求货运企业的意见,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检测单位的管理。确保检测服务廉价、高效、优质。
车龄在两年以上的货运车辆每年进行两次综合性能检测。交通部门对新购置的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货运车辆(特种车辆除外)自购置之日起两年内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
协助企业处置市外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要成立市外重大交通事故处置协调服务机构。为企业排忧解难。
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城管及市场管理等部门要为货运企业发明便利的营运环境;城建等部门要积极发明条件。完善服务功能。
14.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为规模以上货运企业的发展发明条件。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幼稚一个,认定一个。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规范经营、依法纳税的货运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物流企业试点。
15.由市发展现代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流办)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纠风办统一印制货运产业发展服务指南,将税费的目录、规范、流程以及有关部门的服务和许诺内容统一对外公布。加强舆论监督,为加快货运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五、加强市场管理。
16.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货运市场秩序的整治。
17.整顿和规范二手车交易、旧机动车报废市场。
严禁利用行政性垄断低价、压价收购报废汽车。控制在价格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整顿、规范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经营行为。
18.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货运产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提供优质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积极料理各类运输工具贷款。
19.各平安公司要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及时料理事故理赔,为货运企业提供优质、特色服务。
20.国税、地税等部门要鼓励和协助本市工商企业购买本市货运企业的服务。
六、建立长效机制。
21.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基金。从2010年起。市本级物流企业上缴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兑现各项奖励后,全部转入物流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物流重大项目建设,扶持规模以上货运企业和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物流企业和个人。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22.制订货运产业发展考核评比方法。每年对各县(市、区)和涉运部门进行考评。
七、加快体系建设。
23.依照物流产业发展规划。为货运产业提供项目支撑,构建并完善物流网络体系建设。
24.加快“现代物流网”建设。完善自律机制八、加强领导协调。
25.市发展现代物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物流和货运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促进货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府发〔〕14号)关于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暂行方法》府发〔〕15号)关于对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通知》府发〔〕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