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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市学前教育一期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实施以来,我市学前教育资源快速扩大,办园条件显著改善,管理明显加强,保教质量显著提升,彰显了普惠性特色,取得可喜成就。截止2014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57所,其中公办幼儿园15所,比2011年增加6所。省级示范幼儿园1所;市级示范幼儿园1所;全市在园幼儿9269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86%。
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市教育事业的一个薄弱环节。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仍显不足,部分幼儿园“大班额”现象亟待改善;幼儿园运转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相对滞后;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问题突出,总体数量和整体素质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幼儿园“小学化”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保教质量和办园行为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发展学前教育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基本建成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到2017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
(二)具体目标。
1、扩总量。着力扩大农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好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2015-2017年,新建公办幼儿园8所,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9%、91%和92%以上。
2、调结构。着力扩大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覆盖率。到2017年,全市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其中乡镇及以下入园幼儿基本享受普惠性服务。
3、建机制。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到保安全、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制定公办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公办园教师编制核定与补充制度,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政策等。到2017年秋季开学时,全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及以上公办园编制内园长和专业教师的数量占本园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乡镇以下公办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20%。
4、提质量。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健全政府牵头、教育为主、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基本消除无证办园和“小学化”现象。提高办园水平,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创新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模式,加强保教研究与指导。全市幼儿园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炊管人员等持证上岗率达100%,专业教师的幼儿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达8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扩大资源总量,提高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覆盖率。
1、优化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将学前教育纳入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就近、方便、安全”的要求,明确定点幼儿园,确定办园规模。乡镇以下有小学的地方,或者常住居民有3000人以上的较大集镇都应布点建设幼儿园。将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2、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上级学前教育扶持基金,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到2017年底,每个乡镇至少有2所公办幼儿园。适龄幼儿较多、地域较大的集镇,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实行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确保乡镇内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3、补足配齐城镇住宅小区幼儿园。研究出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不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不予审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将承建单位落实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政策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向社会公示。
4、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建立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扶持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划拨土地使用权、安排贴息贷款、减免租金、补贴运行经费、派驻公办教师、培训和业务指导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5、积极推行集团化办园。充分发挥省、市级示范园的办园优势,通过城乡共同体、连锁办园、强弱结对帮扶等模式,推广实施“五统一”(即统一工作部署,统一人员调配,统一目标标准,统一设施配置,统一保教规范)等有效工作机制,以加快薄弱园的提档升级。新建公办幼儿园要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派驻公办园长和适量公办教师,实行集团化管理,并逐年增加公办教师比重。
(二)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完善以县(市)为主、财政投入为主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等投入政策。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2、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结合实际测算核定本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制定普惠性民办园奖补办法和家庭经济贫困幼儿资助标准等,完善家庭经济贫困幼儿入园资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财政、社会、家长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3、规范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二期三年行动计划对各地学前教育发展的项目资金支持。坚持规划先行的理念,确保学前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对中央和省学前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等。对利用各级财政资金修建的幼儿园,应确保其公办性质,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资金的使用监管和效益评估。
(三)加强科学保教指导,全面提升办园水平。
1、提升科学保教水平。贯彻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加强对幼儿玩教具及教师指导用书的配备与指导,2017年秋季开学前,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玩教具配备达到省定标准。严格控制幼儿入园年龄,不招收3岁以下幼儿。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小学招生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类考试。严禁给幼儿统一配备人手一册的教材(资源包)。
2、加快提档升级。依据国家、省有关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标准,制定本地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标准,定期组织办园水平评估工作,实行办园水平动态认定机制。引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幼儿园加快升等晋级步伐,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到2017年,全市省级、市级示范园比例要达到15%。
3、推进“家园共建”。大力推进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严格执行“家长代表入园制度”,形成“家园共建、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
4、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配备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立专兼职专家团队,为开展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与经费。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采取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包片到园、指导到人等方式开展教科研工作。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素质。
1、严格幼儿园教职工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落实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和保育员、卫生保健员、炊管人员和安保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市级备案制度,凡不符合相关从业规定要求的,不允许进入幼儿园工作。
2、完善幼儿教师补充机制。按照“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有计划招录公办幼儿园教师,不断提高公办园教师在编比例,同时配齐配足保健人员等各类教职工。
3、加强业务管理,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建立学前教育师资库,将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统筹考试,不断加大本市一级幼儿园教师培训力度;支持幼儿教师在职参加学历提升培训;加强园本培训,推动园改教研、园本研修深入开展,全面提升队伍理论素养和岗位工作能力;建立技能考核制度,激发保教人员积极性。
4、保障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按要求落实公办园教职工工资待遇,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以薪养岗等方式,解决好公办园在编职工和非在编教师待遇问题,实现公办园编内编外教师同工同酬;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园教师按有关规定在工资待遇上予以倾斜,积极开展公办园教师县管园用工作。引导和督促民办幼儿园依法与其所聘教职工签定劳动聘用合同,落实其社保、住房公积金、工资等待遇;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审、考核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保障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园教师与公办园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五)健全学前教育监管体系,保证学前教育健康稳步发展。
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前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办园体制、投入机制和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制订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学前教育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对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纠正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严格幼儿园准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举办幼儿园必须按规定办理设立审批及相关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办园许可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幼儿园。对于无证办园行为,由镇(街道)政府组织教育、综治、公安、住建、卫计、食药监、物价等部门联合整治和依法取缔。
3、加强幼儿园年检。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幼儿园年检和结果公示制度,督促幼儿园进行问题整改。要建立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各类幼儿园资质、办园条件、师资状况、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组建由政府督导部门牵头,由政府职能部门、家长委员会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的幼儿园评估小组,对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定期进行监控评估,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布,作为幼儿园年检、评级的重要依据。
4、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报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5、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完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经常性开展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认真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列》,确保乘坐校车上下学幼儿的安全。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幼儿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门卫和园内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6、加强督导考核。市人民政府是学前教育日常监管主体,发改、教育、公安、财政、编办、人社、住建、规划、卫计、食药监、房管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对幼儿园规划、申办、建设以及日常办学行为的监管。市政府督查室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落实不力的部门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