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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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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细则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6号),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一、二档次,下同)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

减征对象为参加我市一、二档次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标准

对减征对象参加我市一、二档次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三、减征时限

从年月至月(共5个月),延期缴纳政策按照资医保发5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四、相关待遇

减征期间,参保人员享受原医保待遇。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汇报。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减征政策理清减征对象,确保减征政策及时有效精准落地;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支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保障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拨付费用,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拓宽办事渠道,以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因减征保费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先由当年计提的市级统筹风险金弥补,如还有缺口再由各县(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