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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堂服务要求:
1、相应在货源采购、加强管理、核算成本,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多下功夫,从而确保师生伙食的质量不断提高;坚持为全校教师服务为原则,做到保质保量、价格合理。对大众化的米饭、面条、糕点、荤素菜均保持合理价格。
2、热心为全院师生服务是全体食堂员工的宗旨,要加强对食堂员工的教育,确保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要供应好一日三餐。
3、尽量丰富饭菜的花色品种,不断提高厨师的技术水平;冬天要让师生吃得暖和,夏天要让师生吃得卫生,节假日要让住宿生吃得满意,早、午、晚三餐的主食品要增加品种;要搞好食堂卫生工作。
4、要继续做好帮助在校贫困生的工作,在后勤公司领导下食堂要尽最大的努力,去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学生。
5、平时经常听取广大师生意见,定期主动请他们来食堂检查,听取他们对食堂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好的则要继续发扬。
二、食堂经营管理责任:
1、食堂必须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到期及时验换。
2、食堂管理实行"负责人责任制",即由食堂负责人对本餐厅饭菜质量、菜肴价格、服务态度、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3、食堂的服务宗旨是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到位的餐饮服务,并根据广大师生不同需求实行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不断调整花色品种,加强成本核算,开展文明服务,实行科学管理,逐步提高餐厅经营管理水平。
4、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等国家行政法规和学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5、食堂负责人在营业时间要坚守营业现场进行指挥和管理,认真遵守食品物料采购规章制度,直接参与进货全过程,不采不用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货物和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成品原料(对购进的米面、肉、油等发现异常食堂人员要拒绝使用,并及早报告后勤公司,追查原因)。
6、厨房操作责任
(1)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干净清洁,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2)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具、菜板、盛器、揩布及其它工具必须分开使用,标志明显,定位存放,用后洗净,定期消毒。
(3)各种食品原料如粮食、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在使用前必须将杂质处理干净后用清水洗净,蔬菜类、肉类和水产品类要分池清洗。
(4)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方可出售食用。
(5)加工后的熟食制品应与原料食品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原料食品应与半成品分开存放,不触地,不叠底,标志明显,防止交叉污染。
(6)针对海南的特殊地理、气候条件,各食堂应采取多重有效措施做好餐厅防四害工作,采用各种防护措施,将餐厅四害污染减低到最低限度。
7、设备用具管理责任
(1)各种设备设施应指定专人保管、操作和维护,特殊设备操作必须具有上岗证或操作证,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报修,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2)大小电器、线路、炊具、气灶、开关等要规范操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范事故发生,保证使用安全。
(3)餐具使用后必须由专用水池洗净并进行高温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8、就餐服务责任
(1)食堂就餐大厅要保持清洁,做到餐桌无油渍,地面无杂物,墙壁无灰尘,学生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学生就餐后要及时回收餐具和清理餐桌。
(2)为师生提供就餐服务时,服务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使用礼貌用语,做到文明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与就餐师生发生争执。
(3)当就餐学生对所购菜肴进行投诉时,服务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换,如问题严重,应立即向餐厅负责人报告。
9、食堂及员工卫生责任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食堂应定期组织对食堂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食堂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划分卫生专责区,厨房、餐具、餐厅和库房等卫生要责任到人,落实到每个服务人员身上,在卫生管理上做到人人有专责,处处无死角,天天有检查,保持清洁。
(3)员工个人卫生要做到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更衣,上岗要穿着工作服,不得在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吸烟。
(4)餐厅服务人员身体有病要及时报告,并由食堂负责人确定是否应调离工作岗位,病愈后重新上岗时需由医院出具病愈证明。
10、库房管理责任
(1)食品存放应当分类、上架、隔墙、离地存放,防鼠防潮,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并加覆保鲜膜。
11、安全卫生突发事件报告责任
(1)用餐师生发生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活动,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上报后勤公司主管部门。
(2)应立即组织对受伤、中毒师生进行救治,尽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事发食堂负责人应将该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及工作的改进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后勤公司。
三、责任追究办法
1、违反国家、省和公司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承包合同、取消食堂经营资格,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或者员工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卫生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的。
(2)重大、特大安全卫生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3)阻挠、干涉对重大、特大安全卫生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
(4)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5)食堂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
2、食堂内发生师生死亡1人或者重伤、重度中毒1-3人安全卫生事故,食堂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省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终止承包合同或取
消其食堂经营资格的处分;发生重伤或重度中毒1人的事故,给予罚款、终止承包合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重大、特大安全卫生事故瞒报、拖延报告的,对食堂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处分;因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终止承包合同或取消其食堂经营
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