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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安置任务
今年我市接收退役士兵人,其中:转业士官人,城乡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人(含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人、学雷锋标兵人)农村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人。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人。
二、安置政策
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发[]7号)精神,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指令性计划安排工作的力度,确保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1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2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安置部门签定协议书,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市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政府不再分配工作。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1号)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办法。对于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所承担的安置任务,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支付有偿转移金的标准为: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3万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全部用于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4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
5认真审查档案,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对按政策规定不能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
6实行“五公开”两监督”办事制度。即安置政策、分配办法、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强安置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
三、安置办法
1根据“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今年继续按各系统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分配安置任务。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受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安置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
3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和服役期满13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安排工作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
4服役期间受各种纪律处分的安排工作时,区别于正常的退役士兵。
5实行“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允许接收单位在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后,选择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和专业人才。
6对无理要求,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逾期三个月不报到者,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7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有关接收单位要尽早接收档案,安置上岗,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
四、安置步骤和时间
1年月底前完成安置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调查摸底、户口核实、办理落户手续、研究审议安置工作方案等。
2年月底前安置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