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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设施监管工作打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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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设施监管工作打算

一、提高认识。

(一)近年来。尤其是各县(市)和各类开发区、经济合作区大多数招商引资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导致新上项目产生大量安全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成为各类事故的源头和链条,由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到位引发的各类事故情况越来越突出,必须引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与验收是国家立法强制性措施。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与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二、明确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验收。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未进行安全设施施工验收或竣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进行可研论证时要设安全专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标准以及相应的设计规范和安全专篇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并按规定应当进行工程监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上报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三)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分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州及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的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设在人员密集区域的商业网点、百货、宾馆大厦、学校、客运、供热;进入经济开发区、合作区的机械加工、机械制造业、轻工、食品、农副食品、玻璃、纺织、烟草业、木制品加工与制造、冷库、建材、医药、钢铁冶炼、汽车制造加工业项目;县(市)和有关部门承建或招商引资的水利发电、水库建设项目;公路施工的涵洞、桥梁等属高风险建设。

(三)高危险行业和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州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计。按规定履行安全事项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高危险行业和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州重点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按国家规定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

(五)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专家库。组织审查验收时。对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确保工作质量。

四、密切配合。

(一)各级安监局、发改委、经委、商务局、水利局、交通局、工商局、监察局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安监部门要及时将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意见抄送同级发改委、经委、水利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监察局等部门,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发改委、经委、水利、交通、商务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时。

(三)凡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各级发改委、经委、水利局、交通局、商务局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四)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凡不按规定补办“三同时”验收手续的按国家法律给予相应处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从严追纠部门和县(市)有关领导法律责任。

(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上述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全程监察。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在建项目和已建设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隐患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整改;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补办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等手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具体管理办法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七)州及县(市)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