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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实施打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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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实施打算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一)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照科学发展观,今后几年。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逐步提高城乡统筹就业水平和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今后几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的同时,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下同)退役士兵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工作,不时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证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1以招商引资为主抓手。不时发明就业岗位。同时,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

2鼓励和引导工业园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3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

4鼓励各级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创业项目。

特别是开发适合社区居民生活服务和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需求的保洁、保绿、保安、颐养等公益性岗位。

5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组织兴办非正规劳动组织。

6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等途径实现就业。

7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主辅分离中。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安排富余人员,对关闭破产企业要利用有效资产安排职工。

8继续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通过多种协作方式组织劳务人员到市外就业。积极推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到市内工业园区就业。

9拓宽青年就业渠道。实施青年职业见习和守业见习计划。

力争在今后几年内实现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20000人和年劳务输出180000人的目标。通过各种途径。

二、认真落实再就业政策。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

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顿的人员、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发放方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乡村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府发[]19号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规范收取。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守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缺乏、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级劳动保证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相关部门证明,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符合条件人员也可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料理小额贷款及担保手续。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上述行业中的暴利项目除外)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地方财政贴息25%从事其它项目的利息由本人负担。具体方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证厅文件规定执行。

把社会平安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业绩挂钩,劳动保证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工作不积极、推动不力的金融机构,劳动保证部门商财政部门,可以减少社会平安资金的存款,逐步将社会平安资金存入小额贷款工作得力、业绩优良的金融机构。

乡村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政府投资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守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孵化基地。对在守业孵化基地守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当地政府布置的就业经费中开支。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平安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乡村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年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平安补贴,同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平安补贴规范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平安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平安费仍由本人负担。对年底前核准社会平安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逾越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增强灵活就业者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与社会安全的给予社会平安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

养老平安补贴12%医疗平安补贴3%失业平安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允许个人按养老平安正常比例补足缴费。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年底之前,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且失业十二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对象”可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平安补贴。社会平安补贴规范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平安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但上述“4050人员,工作超越3年的社会平安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年前底核准社会平安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补贴规范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

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

(六)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守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守业活动。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守业培训合格证书”守业项目经市开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措施。

(七)鼓励和引导在工业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初次守业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守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守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经营场地布置、优惠政策落实、守业资金等方面,为守业人员提供便当服务。园区企业要与市各职业学校建立联系,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服务机构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就业服务。

(八)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

(九)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

依法严肃处置。劳动保证、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行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料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十)积极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优化教育、培训资源的配置。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十一)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它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守业培训补贴。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守业后,实施就业登记并参与社会安全的给予一年的社会平安补贴。

(十二)重视和加强技能培训工作。

面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家庭子女,计划。每年定向招收100名,其学费、实习实验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自身承当50%,并促进其实现就业。要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经费由政府、用工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实施“万名农村青年免费技术培训和转移就业计划”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规范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规范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从各地本级布置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建立健全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十四)加快和完善就业服务载体建设。尽快形成市、县(市、区)有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和社区有劳动保证工作平台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建设劳动力市场,并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已建立的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证工作平台,要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不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质量。尚未建立的要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起来。街

所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道(乡镇、社区)劳动保证服务所(站)人员编制按已明确的规定落实。

(十五)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空虚劳动保证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平安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依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整体推进,力争尽早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不时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社会平安业务的全程信息化,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六)逐步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

补贴规范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绍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公共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通过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方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

(十七)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市内培训与市内外就业并重”方针,不时推动以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逐步形成覆盖省、市外的劳务供求信息网络。加强劳务输出品牌的建设,积极实施“双百工程”建设,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水平和质量,着力扶植、培育以“县”为区域的劳务品牌”积极实施劳务输出品牌战略,增强在国内中心乡村和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各地要建立2-3个具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品牌基地。

(十八)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生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证的政策措施。

五、开展失业调控。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

努力减少失业,矛盾。坚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与其变卦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十一)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职工安排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排方案和社会保证方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扩充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弥补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扩充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越20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演讲。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进行社区劳动保证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各用工单位(企业)招收人员后30日之内在各级劳动力市场进行登记备案。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证制度。

(二十三)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的联动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失业平安以及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申领办法。

(二十四)进一步发挥失业平安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保证失业平安金足够支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证厅、省财政厅批准,可将失业平安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平安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平安和岗位补贴。对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极少裁员的参保单位,由单位向失业平安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证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可给予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补贴规范另行制定。对符合领取失业平安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守业和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平安金,用于协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平安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平安金。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平安制度。加强社会平安扩面征缴。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就业人员参保和接续社会平安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平安制度的覆盖范围。对原已参与社会安全、持《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4050人员,非自己原因不能实现再

报省劳动保证厅、财政厅审核,就业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认定。可按赣劳社就[]17号规定为其办理“协议保管社会平安关系”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养老安全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证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发明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证。逐步完善社会平安基金征缴的奖励方法,建立工作激励机制,改善社会平安经办机构工作条件。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定期对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比。

(二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依照省里要求。各地也要相应调整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要重点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解决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二十八)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九)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决策。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协助群众守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