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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规划实施过程中,还将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利用及房地产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规划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和湖风景区(以下简称规划区)总共约160平方公里。
第四条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对城市规模、用地性质、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时,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意见后,经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城市住宅建设一律实行统一规划。严禁零星开发。
第七条根据“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原则。必需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报区(管委会)初审,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和农民建房。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每季度研究一次。本方法公布之日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不得再行审批。
第八条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应在街道办事处(镇)配合下。
制定行政村、自然村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要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规模,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
凡未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集体建设和农村居民建房一律不批。
第三章土地利用
第九条实行土地贮藏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制度。使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
第十条加强土地的宏观调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㈠出让步骤、方式、条件、要求;
㈡出让地块地理位置图;
㈢地块数量、每幅地块的坐标、方位、用途、面积、使用年限、用地红线、建筑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
㈣公共配套设施的规范、条件。
房地产开发建设各项控制指标应高于《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十一条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联营联建的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确需出让的一律由市政府先行收回收购贮藏再出让。出让后。财政拨款的除外。
经政府收回出让后。出让金可全额返还该企业,改制、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安排和企业发展。安排该企业职工所剩余出让金,划入该企业所属系统的主管部门,用于弥补系统内其它企业职工的安排费用。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基准地价。
第十四条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转让行为。确需变卦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需按规定顺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
第十五条按照“城市建设市场化。设施享用商品化,政府行为规范化”原则,加大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力度。坚持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放开商品房开发,适当控制经济适用房的规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十六条鼓励开发高档次、高品位住宅小区。
第十七条开发商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许可时。并报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还应达到下列规范:
㈠住宅小区按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社区、物业管理用房。
㈡配置各种照明路灯、防火、防盗等器材设施。
㈢无偿配置公用垃圾中转及垃圾桶。
㈣无偿配置相应的居民休闲用地。
第十九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提升自我竞争能力。鼓励国内外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鼓励市内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组建具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一律不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协助外商办好有关手续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节旧城区成片改造
第二十一条旧城区实行成片改造开发。
缺乏30亩的空闲地作为公共绿地,旧城区成片改造开发不低于30亩。待符合条件时再行开发。
第二十二条旧城区成片改造范围为东至校园路。北至铁路线,南至袁河。
第二十三条旧城区成片改造的土地出让金(含各种规费)出让底价以建筑面积定额计算。一类地段5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460元/平方米。本方法公布前已出让的土地除外。
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鼓励高起点高标准地改造旧城区。
第二十四条旧城区成片改造的开发商应自行承担拆迁安排工作。
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弥补方式,拆迁弥补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弥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房管部门核实,鼓励开发商以产权调换方式就地安排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并就地安排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回迁后。按被拆迁人原有建筑面积以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计算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予以退回。
第三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按比例逐年开发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不超过80平方米。其销售价格应依法公开、公平、合理确定,使低收入家庭真正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对象为家庭年人均收入3600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八条严格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顺序。实行申请、张榜公布、社区居委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制。
第四节农村居民建房
第二十九条严禁农村居民开发商品房或联建商品房。严禁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乱建设、乱开发。
第三十条鼓励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联合建设住宅小区。根据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存量,集体建设和农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集体土地总量的30%以内。
也可以几个自然村共建住宅小区。区内的基础设施分步骤纳入农村居民自建成本。农村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
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凡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有新房的原有老宅基地必需撤除。
第三十二条农村居民建设自住房所需土地。实行面积限额,占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占用耕地每户不超过90平方米。
第五章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停止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福利分房和城镇居民私人建房。需要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一律通过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在办公区域建家属宿舍、开发商品房或联合建房。
第三十五条依法全额征收房地产开发的各种税费.
由市建设局一个窗口收龋统一征收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规费。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中的城市配套费30元/每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鼓励居民换购住房。个人销售普通住房。依法可减免的税收予以减免。
职工将已购公房首次上市出售免交所得收益。
第三十九条鼓励农民进城和非本市人口迁入本市。凡在城区内购买了商品房(含二手房)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等料理自己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四十条加快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第四十一条加大公积金归集的力度。年起。原有基础上提高2%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提高到10%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应积极支持职工住房贷款。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最高可提供15万元贷款;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最高可提供7万元贷款。
缴存期满一年,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月缴存额为100-500元。且按规定继续缴存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住房的其个人帐户所存公积金可用作购房款。
第四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要积极为购房人提供担保贷款。
第四十五条建立房地产交易有形市场。
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房地产交易手续一律从简。房屋交易、登记实行“一套资料申请。不重复进行评估、丈量等。
第四十六条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预警机制和市场信息体系。
第四十七条房屋出租实行备案制度。将房屋出租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合法证件交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