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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为保证这一时期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老龄事业与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区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和老龄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老龄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背景)
建区以来,我区人口老龄化呈加快发展的趋势,老年人口以平均每年4%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底,全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8.31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7.17%;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到1.23万人,占老年人口数的14.82%,人口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市第二和全省前列。“十一五”期间,我区老龄人口将继续快速增长,预计到2010年将超过10万人,约占总人口数的21%;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达到1.6万人以上;无子女照料独居老人家庭、空巢老人家庭将占到老年人家庭数的60%以上。未来五年,我区人口老龄化具有基数增大、增速加快、高龄化趋势更为显著、农村养老资源减少、城市社区老年人居家空巢化扩大等特点。由此带来老年群体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对社会供求的影响日益凸显,使老年社会保障问题更加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对老年人赡养负担加重,城乡社区照料服务需求迅速增加,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社会压力显著加大等等,这些问题必将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带来深刻影响。
建区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老龄工委积极推动以及成员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我区老龄事业不断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趋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面不断扩大,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普遍实施,“五统一”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推进,困难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失地老年农民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95%以上。老年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六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建起了一批方便老年人就医的城乡社区卫生医疗专业服务机构。加快了老年生活照料服务体系建设,社区为老服务网络逐步推进。老年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城乡老年文体活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有了发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团体不断健全。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形成。
但是,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区老龄事业在发展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老龄事业发展滞后于全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区域发展不平衡,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程度有待提高;老年人的需求与社会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养老、医疗等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不够健全,财力保障与事业发展需要不够适应;发展为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各级老龄干部力量配备不足,整体素质尚需提高等等。因此,抓住“十一五”有利时机,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力度,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是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挑战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争创经济强区,构建和谐”的战略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完善以基本养老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老龄工作”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快体制创新,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共享。重点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和精神文化生活等问题。充分关注“低保”老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和病残老人等特殊弱势群体,确保他们和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和社会助老为补充的养老格局。巩固家庭养老,健全社区为老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社会化养老服务业以及社会助老公益事业。
4.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原则,大力发展老龄事业。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通过创新体制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老龄事业与老龄产业协调发展。
5.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城乡社会经济和人口老龄化发展差异,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按区域特点争创特色,大力推进城市社区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基层老龄工作,实现全区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区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和完善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满足老年人多元化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精干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养老保障
——到2010年,全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市有关要求,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逐步缩小待遇差别,规范和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初步构建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有区别又可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和运营机制。
——加强农村家庭成员赡养老人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推行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工作,巩固家庭保障功能;鼓励集体经济较发达的村镇对老年人实行养老补贴制度;积极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扶助奖励制度。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加快构建系统完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确保新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现100%全覆盖,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
2.医疗保障
——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老年医疗保障水平。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不断优化乡镇医院(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的优先优惠政策,努力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加快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费用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乡镇小额补助、区大病统筹和困难群众大病救助新型合作医疗“三条医疗保障线”。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达到92%以上,其中老年人参保比例同步达到92%以上。
——全面实施贫困老人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制定医疗救助、优惠帮扶政策,实行贫困老人住院统筹和大病补助,解决老年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大卫生支农扶贫力度,多渠道解决农村老人医疗困难。
3.社会救助
——巩固和提高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贫困老人区别情况予以不同的救助和帮扶,给予养老生活服务补贴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的照顾。
——继续开展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集中供养工作,集中供养率巩固在96%以上。健全稳定的供养经费供给机制,做到“按标施保”,确保政策性养老人员(含散居供养老人)供养金得到同步提高,得到有效照料,生活质量不断改善。
——建立贫困老人长效救助机制,形成政府、社会、慈善组织、集体和个人共同关爱、帮扶贫困老人生活的网络构架。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建立养老补助、养老救济金或养老互助金制度,支持和鼓励各级各类党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工青妇和工商联等群众(社会)团体、慈善组织以及民营企业家、各类志愿者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资赠物,开展关爱困难老人的多形式结对帮扶活动。“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救助贫困老年人。
(二)老年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比较完备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社会助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一五”期末,所有街道都建有1所包含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或多功能为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建有30平方米以上的多形式居家养老服务站。着力推进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3587工程”)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生活照料网络职能的作用发挥,逐步健全以社区服务为基础、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以志愿者服务为补充以及定点共性服务和上门个性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乡镇敬老院和民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利用平台资源,发挥服务潜能和专业优势,为农村和城镇社区困难老人机构住养和居家养老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与培育市场化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对经济困难、生活难以自理和无子女照料的独居老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病残老人等,通过酌情发放养老服务券或安装应急求助呼叫装置等形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努力培育适应老年人大众需求的专业服务(产品)市场,引导老年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费购买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教育等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积极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指导服务。到2010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95%以上,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条件,基本做到老年人就医“小病不出社区、大病进医院”。加强老年人疾病预防和保健知识教育,使老年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5%和75%以上。
(三)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设施
——老年文化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紧密结合新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整合各级政府财力、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款以及社会各界爱心捐助等各类资源,用于扶持城乡“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室)等老年文化设施建设。到2010年,所有的城市社区和行政村都建有80平方米以上、具备影视教育、图书阅览、棋牌健身等基本功能的老年活动中心。
——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结合“全民健身工程”,继续争取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城乡社区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扶持,使全区90%以上的城乡社区配备有以健身路径为主、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多功能室内外健身设施,为老年人就地就近健身锻炼创造条件。
——老年医疗设施建设。整合城乡医疗资源,鼓励区属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民办医疗、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门诊和老年病房,有条件的建立临终关怀病房和老年病康复中心,以满足老年人群及其家庭的特殊需要。
2.生活养老服务设施
——基本形成以政府举办老年福利机构为依托、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基础,能满足老年人不同需求的多元化老年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每年都有增长。到2010年,所有街道辖区建立1-2所能容纳50-150人的老年公寓(托老所)或老年服务中心;加快乡镇敬老院布局调整,开展星级敬老院创建活动;全区城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达到1500张以上。省级示范型“星光老年之家”、市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示范点、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在养老服务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引导、鼓励民间社会资金进入养老服务业,兴办方便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各类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点。到“十一五”期末,力争民间社会资本在养老服务业的投资额有大幅度增长,民营养老服务业收入在我区服务业中占有一定比例。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培育和扶持建设一批以独居、空巢、高龄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以生活解困、精神慰藉、安康应急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中社区老人日间照料服务所(日托所)10个;社区老年配餐中心(社区老人食堂)5个;社区老年洗衣站若干个;视条件分步安装覆盖各街道社区住宅、连通中心城市各类服务网点的独居、空巢家庭老年人“一键通”求助呼叫服务系统。
3.住房和生活环境建设
——认真贯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按照国民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口增长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和规划老年人养老、文体活动、医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需要。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有适合老年人生活、活动以及为老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老年服务设施等,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100%。
(四)老年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各级司法机构与老龄工作部门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援助服务站网络;区、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机构和法院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诉讼费减免,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指导基层开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凡有老人赡养纠纷的家庭经调解都要签订赡养协议,明确子女赡养责任。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将《老年法》和《实施办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向全社会大力宣传涉及子女赡养义务和老年人财产、住房、医疗、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90%。
——全面贯彻实施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优待老年人规定》及《实施办法》,加强行业督查,保证各项优待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健全区、乡镇、街道老年教育三级网络,所有乡镇、街道都建有老年电视大学教学点或老年学校,50%的行政村和90%的社区建有老年电大教学班。“十一五”期末,全区老年电大结业学员达到6万人次。
——加强老年文体服务。文体部门加强各类老年文体团队组织建设和专业辅导,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免费服务,建立健全服务公示制度,方便老年人了解、使用和监督。每年老人节或春节期间,有计划组织送文艺下基层专场演出,丰富城乡老年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积极开展老年文体活动。办好全区性各类老年文化艺术演(展)出、老人节庆祝活动、老年体育运动会等,乡镇、街道尤其是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常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各种文艺和健身活动,使参加文体活动的老年人达到老年人总数的50%以上。定期开展老年人国民体质监测,为老年人科学锻炼提供依据。
(六)老年人社会参与
——努力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社会环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老年群体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及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基层老年人协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规范协会建设,团结广大老年人积极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老有所为”。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老专家、老干部、老教师、老文艺工作者、老年志愿者等各类老年人才参与技能培训、项目合作交流、科技开发应用、担当企业顾问以及文化知识辅导、宣传咨询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具有专业特长的工作。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对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精神教育以及参与社区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服务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通过多形式的“老有所为”,引导和激励广大老年人为“争创经济强区,构建和谐”发挥余热,作出贡献。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改善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列入考核目标,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老龄事业加快发展。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承担老龄工作的各自职责,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同时,注重强化各级老龄工委办事机构建设,为其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建立发展老龄事业的公共财政主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逐步完善发展
老龄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年增加对各级老龄工作经费的年度财政预算,并通过财政、福彩、慈善等多渠道筹集老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断增加对城乡老龄事业的投入。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业和老年产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可根据自身条件捐助老年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养老服务业,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格局,促进老龄事业更快发展。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区、乡镇、街道老龄工委办公室组织机构建设,老龄干部队伍和人员编制要与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相适应,逐步解决定员定编问题,不断充实和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力量。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要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培训规划,切实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按照《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和《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着力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组织建设、骨干培训和工作规范化,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培训为老服务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成校,开展老年心理学和老年护理、老年家政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系列等方面的专业培训。通过岗位职业培训,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老龄问题、老龄工作决策依据的调研。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突出老龄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主题和为老年人服务的宗旨,结合着力改善民生、推进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重点,加强城乡老年困难群体社会保障机制、独居空巢高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等难点、热点问题及其对策的调研,为区委、区政府提供科学、全面、准确的老龄问题信息和对策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推动我区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本地和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区老龄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评估,在“十一五”期末进行全面评审。继续开展省级老龄工作先进县区争创活动,建立老龄工作先进单位、敬老助老和老有所为先进个人的定期评选表彰制度,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与“和谐”建设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