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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二手车市场运行效益和管理质量,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年第二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国家商务部公告第22号)、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年第93号)和省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等实际情况,特制定市年至2015年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以规范我市二手车经营活动,维护二手车交易正常流通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立足于扩大二手车市场的集散能力,提高城市辐射力与影响力,逐步将二手车市场建设成为功能齐备、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辐射周边、规模大、水平高、后劲足的区域性大市场。
二、规划范围及对象
(一)规划范围:市行政区划界定的市区及所属各县(市)、区、山。
(二)规划对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
三、规划期限:年至2015年。
四、规划依据
五、规划原则
(一)与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是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要按照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总体要求,与经济布局、人口、消费需求、道路交通、汽车保有量、环境保护及经济发展趋势相协调,健全我市市场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二手车流通是我市商贸流通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发展目标应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二手车流通网点布局的数量、规模、业态要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相协调。
(三)与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相结合的原则。要体现稳步发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各类二手车经营主体,规范、调整、优化和提升现有二手车流通主体的要求,合理布局和有效调控二手车交易市场,引导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把防范交易违法车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做大做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市场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小而散、不利于监管的市场则很难做到。
(五)按照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依法合规、方便交易、提高效率、规模经营的要求,避免零星分散、盲目竞争的经营模式,避免反复出现先乱后治的无序局面,既有利于搞活流通,又有利于做大做强。
(六)实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结合实际,合理设置网点,严格准入条件,确保稳步发展。
六、二手车行业的基本情况
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等密切相关。据统计数据,在汽车保有量方面,我市年末,汽车保有量114906辆,至年底,汽车保有量为163024辆,在全省各设区市中属一般水平。在二手车交易规模方面,二手车市场年末,二手车交易量8092辆,至年底,二手车交易量10328辆,居全省各地市第三位。在汽车消费趋势方面,受益于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振兴汽车产业规划及促进消费等优惠政策,我市汽车消费增长较快,至年末,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零售额中,汽车类实现零售额5.12亿元。在二手车市场的设置方面,国家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明确二手车市场对二手车交易承担主要责任,“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市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二手车市场的设立,要符合所在设区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地区的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量和经济发展情况,年市政府明确地区只设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市场主市场位于大道号国际汽车城内,分市场位于滨江东路琵琶亭旁,拥有场区面积25000㎡,建筑面积4500㎡,交易大厅600㎡,展示场地可以展示待售车辆一千余辆,入场经营户四十多家,具有评估、代办、寄售、拍卖二手车等功能,能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年检、保险、纳税等服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是全省五家重点二手车市场之一。年3月,国际汽车城进行改扩建,计划年底竣工,二手车市场同时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市场信息化水平,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功能,扩大市场的区域性影响力。
七、规划目标和设置要求
(一)规划目标
1、在规划期限内,二手车市场控制在两家,其中城区一家、大规划范围内一家。市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整治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整治办[]8号),要求在新二手车市场改扩建完成之前,在全市范围内,不审批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2012年至2015年,在现有二手车市场改扩建完成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等实际情况,可以增设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地点设在相邻县市。鼓励和引导已经取得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未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并具备条件的各县(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分部。
2、二手车经销企业控制在6家(含现有的2家)以内。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控制在3家(含现有的2家)以内。
4、二手车经纪公司不控制设置数量。
5、二手车拍卖企业不控制设置数量。
(二)设置要求
1、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不少于2万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服务功能齐全。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车辆展示区和交易大厅,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5)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
(4)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提供售后服务,具备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资质;
(5)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配套设施;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备3名以上有国家《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资质的专业人员;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设立二手车经纪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3)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设立程序
1、设立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协助拟办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对拟办二手车市场的开办者进行公开招标,由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3、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符合设置要求的拟办企业提交的材料,提交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意见。
4、市工商部门依据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办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5、拟办企业到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将已确定的拟办企业材料,报省商务厅备案。
八、组织实施
(一)市商管办负责商品流通市场的规划建设及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工作,定期汇总上报备案情况;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报送和二手车流通信息。按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会同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二手车市场发展规划和新增设的二手车市场选址提出具体意见。
(二)市商管办书面委托市物资集团负责二手车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市物资集团要加强对现有合作经营的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严把相关资料的审查和车辆查验关,严防走私车、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交易过户,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工商局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检查交易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完善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制度,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查处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规使用发票等行为。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负责服务业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市物价局负责依法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依法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收费行为,推行二手车交易明码标价和交易服务费、鉴定评估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二手车行业价格自律指导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七)建立由市商管办牵头,市物资集团、公安、规划、工商、国税、地税和物价等部门参加的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对不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限期进行整改,净化、优化二手车流通环境,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