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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办〔〕25号)和《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综〔〕46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县中心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背景和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旧城改造建设步伐逐年加快,逐步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完善了城市基础设施,改变了城市面貌,提升了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但是,仍存在一定数量建设时间较长、设施不配套、抗震能力严重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房屋以及随着城市发展而被城市建设用地包围但权属、管理等仍保留农村模式的居住区域的房屋,这些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居住安全和居住环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坚持扩大内需保增长,坚持以人为本重民生,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改造,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
二、规划目的和改造基本原则
(一)规划目的。危旧房改造是当前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划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危旧房改造,力争用3年时间(年—年),基本完成城市中心区内集中成片危旧房的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质量。
(二)改造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城市危旧房改造,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实施,县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助,政策上扶持;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原则上以房地产开发方式运作,并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相结合,加快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2、坚持依法改造,兼顾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切实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予以住房保障。
3、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危旧房改造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多种方式推进。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通过项目招标方式,引进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配套。
4、对于具体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科学测算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项目地块的改造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
三、危旧房改造范围
危旧房改造范围: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区域内规划不完善、配套不到位、功能不齐全的区域及由成片低层住宅组成的街区或城中村(包括单位房改房、自管危旧房和农村危旧房)。分为以下几类:
(一)集中成片的砖木、土木结构的危旧住宅建筑。
(二)设施不完善、不符合抗震和消防安全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及符合改造条件的其他建筑。
(三)经鉴定为B、C、D级危房的零星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位于历史街区及列入紫线保护范围的各类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应按相应管理制度进行改造保护。
四、—年危旧房改造计划
—年,共安排危旧房改造项目4个,总用地面积11.39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26.75万平方米,其中各类住宅1543套,住宅建筑总面积21.53万平方米。(详见附表)。具体为:
(一)年,共安排危旧房改造项目2个,总用地面积0.0245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0.13万平方米,其中各类住宅23套,住宅建筑总面积0.099万平方米。
(二)年,共安排危旧房改造项目1个,总用地面积8.21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14.42万平方米,其中各类住宅895套,住宅建筑总面积13.29万平方米。
(三)年,共安排危旧房改造项目1个,用地面积3.16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12.21万平方米,其中各类住宅625套,住宅建筑面积8.14万平方米。
五、政府扶持,积极推进危旧房改造
(一)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具有一定面积规模、资金基本平衡的危旧房片区,原则上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以房地产开发方式进行改造。对改造难度大、资金难以平衡的成片危旧房可以采取与其他地块项目捆绑开发、统筹改造方式,通过多地块捆绑出让、集中安置办法,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改造建设。对零星危旧房可采取提前安置、或以政府收购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形式予以解决。
(二)对经鉴定为必须改建的危旧房屋,在符合城市规划及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可进行私房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