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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农业合作发展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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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农业合作发展计划

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为支持、引导和规范“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政【】65号)和《市“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规划》(政【】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步伐明显加快,运作逐步规范,效益日益提高,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是总体数量初具规模。至年底,全市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62家,注册资金0.72亿元。二是产业分布相对集中。合作社主要分布在蔬菜、水果、水产、花卉、食用菌、畜牧等6个优势特色产业上,占全市合作社总数的90%以上。三是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社合作环节从产中不断向产前、产后延伸,合作内容从单纯的技术、信息合作,逐步向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供应、农产品销售、储藏、加工等方面拓展。四是带动作用日益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头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地带动了周边1.2万户农户。

但也要看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覆盖面不够广、规模偏小、带动力不强、经营和服务水平不高、运行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必须从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标和重点,落实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落实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建设,加强指导服务,推进多样化创建、规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力争在较短时期显著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农民自主的原则。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通过自愿入股、无偿或低偿服务、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盈余返还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和维护成员利益,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感召力,防止用行政手段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托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鼓励组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合作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市场化,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活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是坚持示范带动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示范,树立一批可比可学的标杆和样板,以示范引路,典型带动,以点带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全面发展。同时,要防止下指标、压任务,切忌急于求成、一哄而起,稳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四是坚持规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发展中抓好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完善为着力点,不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建设,完善机制,提高发展能力,增强发展活力,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市蔬菜、水果、水产、花卉、食用菌、畜牧等六大特色优势产业所在的区域、乡村普遍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带动农户增收能力明显提高;有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有3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化和质量认证;有5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民主、运作比较规范、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规范化目标;培育市(县)级以上示范社40家。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技服务队、农业产销组织、合作社联合会和行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上有新的发展,形式上有所创新,内容上不断拓展,管理上实现民主,运作上更加规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形式、创办主体和建设重点

(一)发展形式

坚持多类型组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发展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既要积极鼓励发展与成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营销功能的产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发展以提供技术、信息、劳务等服务为主的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和鼓励未组建专业合作社的“一村一品”示范村、专业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全市六大特色优势产业合作社实现一定区域和程度的联合,成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时,根据当地农产品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支持、引导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联盟。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技服务队、农业产销组织等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创办主体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以种养大户和营销大户为主体,实行多元化共同创办,促进生产、流通、加工、推广、科研等要素的优化组合,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

1.发展由种养专业大户和营销大户牵头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种养大户和营销大户在生产及加工技术、组织营销、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由从事农业种养大户和营销大户牵头组织,联合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并作为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形式。

2.发展由农业头企业牵头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托农业头企业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产品销售、加工的优势,较好地解决头企业与广大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有效地实现头企业和周边农户的“双赢”目标。鼓励发展由农产品出口企业牵头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托农产品出口企业牵头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欧盟GAP标准进行农产品生产,统一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统一配方施肥,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管,达到出口标准,增加出口份额。

3.鼓励基层农技推广部门、供销社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拥有其生产技术、信息、流通渠道、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优势,要鼓励基层农技推广部门、供销社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4.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是合作经济组织,拥有集体资产和对组织成员服务、管理、协调等方面的优势,便于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要积极倡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5.鼓励从事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建设重点

今后五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重点是:

1.围绕特色优势产业组建,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重点抓好全市蔬菜、水果、水产、花卉、食用菌、畜牧等六大优势特色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并向区域化、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2.围绕转变经营方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竞争力。(1)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标准化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原则,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加强生产信息监管,使成员的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力争到2015年,8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或服务。(2)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品牌化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率先成为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典范。建立健全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品牌意识,实施品牌化经营战略,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以信誉和品牌赢得市场竞争。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选“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或省级以上名牌产品。(3)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市场化建设。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主产品销售半径,提升其市场定价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自营出口权,主动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能力。

3.围绕做强做大,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力。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及合作组织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今后五年要围绕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合作组织向规模化经营、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力。(1)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跨区域扩建基地,发展成员,扩大规模,提高辐射力和带动力。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成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办自己的加工企业,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经营服务内容,促进由比较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供、销、运、加等综合性跨行业、多领域发展。(3)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加工、贸易等头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促进合作社向联合经营和集团型发展。

4.围绕规范化建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的要求,着力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具体是做到“四个有”:一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内部累积和风险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二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发展壮大。明晰合作社的产权关系。每个成员应当按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耕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作价入股。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三有健全的服务功能。合作社应强化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对广大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重点抓好“四个统一”的服务体系建设:①统一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供应;②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及技术培训服务;③统一的品牌、包装和销售;④统一的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四有合理的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理事会成员和一般成员的积极性。年终盈余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应先按成员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的60%),剩余部分再以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5.围绕风险弥补机制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抗风险能力。一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加农业保险,扩大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探索“保险+信贷”等农村银行服务与保险业服务相结合的扶持新模式。二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出资,联合构建合作社担保基金,对成员贷款信用担保额度、风险分担等进行制度设计,为符合政策规定、需要金融信贷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政策

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和任务,确保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给予多层次、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和扶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和提供政策保障。

(一)落实财政资金扶持。市级财政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市政府从2012年起,每年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品牌化建设、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补助。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或参与涉农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扶持。

(二)落实金融信贷扶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力度。一是要组织制订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信贷政策和便利措施,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融资,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扶持力度,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不足问题。二是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对于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给予利率优惠,支持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户贷款管理模式从“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三是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理财等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增进了解金融理论知识。四是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开展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五是市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试点。

(三)落实税收优惠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实行免税,对其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四)落实注册登记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提供注册登记的咨询服务,方便农民登记办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再联合,先行先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

(五)落实建设用地扶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和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依法及时上报审批。

(六)落实人才保障扶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辅导员制度,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业、创业。对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经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确认,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并在职称评定上适当降低标准,给予优先照顾。

(七)落实营销流通扶持。经贸、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超对接”活动,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各种展示、展销活动,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产品知名度,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品销售渠道。交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输自产的鲜活农产品和经初加工的农产品,要执行有关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业的观念,把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的战略举措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的领导工作机构,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便民利民措施,加大扶持服务力度,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的强大工作合力。同时,市政府从2012年起,每年要安排必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二)分门别类,强化指导。要紧紧围绕各地产业优势和特色农产品优势,重点培育发展蔬菜、水果、水产、花卉、食用菌、畜牧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分门别类,加强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订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真履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决策程序,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建立起明晰的产权机制、民主的决策机制、合理的分配机制和科学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水平。

(三)加强培训,提升水平。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训制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培训纳入“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百万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依托涉农大中专学校、区域培训中心、示范合作社,加强对各级业务骨干、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专业大户、经纪人等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培养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业务辅导员队伍。

(四)规范管理,示范带动。要认真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发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和日常管理电算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每个乡镇每年重点抓好2-3个示范社建设,市里每年从乡镇级示范社择优培育10个以上市级示范社,引导示范社实行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通过示范社建设行动,发挥示范社“领着农民干、做给群众看”的示范带动功能,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力争用5年的时间,培育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效果好的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五)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认真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成功事例及合作组织带头人先进事迹的总结和经验交流,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工作纳入农村普法规划,结合“法律六进”活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努力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切实掌握运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加强调研,促进发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宏观指导,提出对策建议,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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