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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坚决遏制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区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订本行动规划。
一、整治工作目标
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渔业生产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不断完善,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渔民安全生产素质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进一步规范,持证上岗率、港口签证率以及救生设备配备使用率进一步提高,渔业安全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进一步落实,渔船违章搭客和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等现象得到有效制止,坚决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全区渔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投入情况;汛期和台风季节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落实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三证”)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船遵守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规程情况。
(三)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运行情况;进出渔港航道畅通情况;渔港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港系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执行情况。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船员参加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船员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情况;渔业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财产保险落实情况。
(五)严厉打击在渡口、渔港区域的渔业船舶违章载客行为。
三、整治标准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做到参与排查企业、船舶的数量清楚、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清楚、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清楚、专项行动的经验和成效清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清楚、下一步措施清楚,保证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通报率达100%,排查覆盖率达100%,隐患整改和防范率达100%。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月至月)
1、各乡镇要做好年渔业安全生产制落实工作,认真检查乡镇与村、村与船主安全责任状签订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渔业安全生产分工负责制落实情况,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工作,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
2、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春节、元宵期间的渔业安全检查工作,加大渡口、渔港区域的执勤巡查,及时制止和排除渔船载客载货违法行为,具体渔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责任人见附件。
3、渔业部门要抓好年下半年以来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尚未整改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工作,对渔业船舶证书不齐、船证不符、职务船员证书不齐、船只不适航的,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
4、检查渔业安全救助体系建设情况。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辖区渔船防台、主要避风港防抗台风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同时对渔船编队出海生产情况、海上搜救抢险船舶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5、各乡镇要对全区渔船配备职务船员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普查,按照船员配备标准落实船只具体配员,对未持证上岗的职务船员进行登记汇总。
(二)整治阶段(月至10月)
1、在月底至月中旬组织边防、海事部门开展海上渔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适时组织力量开展对违法违规作业渔船的联合执法行动。
2、在月份起结合渔船检验、进出渔港签证等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同时结合“护渔”和休渔管理专项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海上和停港渔船隐患排查和治理。继续打击整顿“三无”、“三证不齐”,把执法整顿重点转到渔船安全救生设备配备使用、适航能力监管上来,严格制止船证不符、证照不齐或救生设备不齐不适航渔船出海生产,对未经检验的渔船要及时通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没收渔船。
3、9月份起针对秋冬季雨、雾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主要是加强秋冬季低温、多风等气候条件下渔船出海生产编队、渔船防雾、防碰撞及海上遇险自救互救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联合边防、海事部门开展海上安全执法,纠正和制止渔船违章搭客和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等行为。
4、开展船员培训考证工作。各乡镇要制定和落实培训计划,组织和督促对普查未持证上岗的职务船员进行培训,区渔监部门要对参加培训的渔船员进行考试发证。
5、加大旧木质渔船淘汰报废、拆解力度,有效扼止木质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并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制止新的“三无”渔船的产生,组织渔业、工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非法渔船修造厂(点)的查处工作;。
(三)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对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并组织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查找整治工作中所发现问题的根源,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工作成果,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的专题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工作,区政府成立了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陈炳坤副区长任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辛建生局长任副组长,港海事处、南日海事处、边防大队、工商分局及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统一组织和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二)职责分工。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复杂,要从根本上控制渔船事故多发的势头,必须“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各乡镇和相关配合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渔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所属渔政渔港及渔船检验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渔船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水域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落实渔船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组织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加强渔港澳口检查,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管理检查,对“三无”渔船进行查处和取缔,并做好水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渔船要挂牌督办,并向区政府反馈整改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负起属地管理的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区政府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的渔船要负责整改到位,并采取相应的督管措施;与村(居)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组织船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督促渔船按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非法渔船修造厂(点)和“三无”船舶的查处工作;加强渡口安全值勤巡查,及时制止渔船载客载货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了解辖区内渔船安全管理的动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好造船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非法船舶修造厂、点依法予以查处。
3、海事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加强通航水域安全以及载客船舶的监管,对非法载客行为予以查处。
4、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渔船及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办理和发放工作,对辖区内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渔船进行查处和取缔。
5、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负责本村(居)渔民群众的安全教育;加强渔港、澳口管理,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渔船按规定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安排渡口专人值勤巡查,对渔船等非客货运输船舶载客载货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区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与渔业船舶所有人、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配备专职渔船管理员,及时掌握渔船动态,跟踪落实已排查的安全隐患,并向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部门反馈整改情况;督促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渔船有关手续;组织船员积极参加渔业安全技术培训;组织渔船编队生产,落实领队船舶;对本村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渔船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宣传教育。各乡镇和相关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渔民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渔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接受群众监督。
(四)责任追究。各乡镇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针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渔区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政府、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村(居)委会、船舶所有人、船长因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渔业船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各乡镇政府、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在渔船安全管理、非法载客和渔船修造厂(点)管理中,因检查、督促、监管、取缔不力导致渔业船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分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2、接到渔业安全事故信息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等失职渎职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3、渔业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对涉及渔业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安全问题的,或发现审批项目有误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4、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和船长,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经审批擅自建(修、改)造的渔业船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船厂所有人、负责人及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乡镇船舶管理站、渔船进出港签证站在办理渔船签证时,对达不到签证条件而违规办理出港签证,导致渔业船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被责令停航或达不到签证条件擅自开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船舶所有人和船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