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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种养结合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按照《市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要求,规范养殖场(户)建设,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进行搬迁拆除,对禁养区外养殖场(户)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推动全区畜禽养殖业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目标。
二、治理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集中规划、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生态种养、综合利用”等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和养殖模式,对畜禽养殖污染物进行生态化处理或制作成有机肥进行资源利用,实现养殖污染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降低治污成本,增加养殖户收入。同时,采取多种养殖污染治理方式,力求彻底根治畜禽粪便及废水污染,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
三、治理目标
(一)禁养区治理目标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逐步实现关停转迁,位于重点流域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在年12月底前拆除完毕。
(二)禁建区治理目标
1、取缔禁建区内违章建设和无任何治污设施的各类养殖场、养殖户(不包括饲养供自己食用的农户);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建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措施,例如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并应用现代生物制剂,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三)可养区治理目标
1、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达到规定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应符合规划要求。
2、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应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在年12月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的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控制要求。
四、职责分工
(一)区农林水局负责组织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并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扶持和推动我区畜牧业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无公害畜禽产地认定工作,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
(二)区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估的审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并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畜禽污染治理补助经费,协助各乡镇抓好生态零排放畜禽养殖模式的示范、推广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的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制定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计划,对畜禽养殖业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发展,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污染综合治理,以实现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严格按照《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和《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对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彻底摸底,并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
五、扶持政策
对禁养区内按计划转产或关停的畜禽养殖场(户),根据关停转迁的方式和时限要求,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对禁建区和可养区进行污染治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在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中予以优先考虑安排。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助原则,明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将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列为乡镇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2、建立联席会议、督查机制。根据畜禽污染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畜禽污染整治工作例会制度,并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督查。
3、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在禁养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由环保、国土、规划、建设、农林水等部门联合审批。
4、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乡镇、村及环保、国土、规划、建设、农林水等部门要从土地流转、租用借用、违章搭建等环节着手,严格控制,坚决杜绝新增养殖污染源,发现新增一处,及时上报处理一处,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七、其它说明
本规划所称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规定如下: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口,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