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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作用
为解决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对我县近期住房保障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实现“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次规划适用范围为含城规划区2015年控制范围。
第三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的期限为-2015年,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县住房建设规划》(-2015)保持一致。
第四条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4号)
(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0号)
(三)《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政[]106号)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60号)
(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8号)
(七)《含城总体规划》
(八)《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九)《县住房建设规划(-2015)》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以城区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多渠道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坚持立足县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力争到2015年,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的改善。
第二章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
第六条城区低收入家庭现状
根据我县的调查情况反映,截止年底,含城居民户籍总户数为1.6万户,人均住房面积为28平方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总户数为580户,总人数为1682人;棚户区改造总户数为1450户。
第七条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市场供应住房
政府主导建设,包括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政府调控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住房。
1、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统筹统建。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以及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保障本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3、拆迁安置房,所需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项目建设限户型,限房价,限供应对象,重点解决城市建设中被拆迁家庭安置问题。
第八条住房保障需求情况
根据《县含城总体规划》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含城新增人口5万人,及目前调查情况分析,规划期内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共3450户,计划期内共需建设保障性住房3450套,总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500套,3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1450套,14万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1500套,15万平方米,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1500万元。
第三章住房供应和住房租赁补贴计划
第九条建设总量
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3450套,总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5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1450套,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bsp;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间,含城发展新区居住组团和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并举,其中新区将建设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5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城老城区棚户区改造1450套,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新区、老区结合建设拆迁安置房1500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套型标准一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标准一律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棚户区改造套型标准一律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拆迁安置房套型标准一律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二条建设年度指引
年,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660套,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包括廉租住房160套,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300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20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1、年,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700套,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包括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3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3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2、2012年,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700套,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包括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3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3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3、2013年,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700套,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包括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3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3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4、2014年,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650套,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包括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250套,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3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5、2015年,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400套,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包括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300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租赁补贴目标
1、租赁住房补贴总量。
规划期内共计划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500户次,资金总额为1500万元。随着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增加,租赁住房补贴总量将维持在一个水平以内。
2、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7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6元—10元/平方米(年为6元/平方米,年-2015年视市场房租增幅将逐年递增)。
第四章用地规划和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土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1520亩,其中,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320亩,包括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用地30亩,棚户区改造140亩,拆迁安置房用地150亩。
第十五条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供应,坚持区域住房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战略方针。
1、按照“优化布局,生态宜居,保障优先,新旧联运”的发展思路,坚持新区建设为主,旧城棚户区改造联动的原则,贯彻实施“北拓,西进”的空间发展策略,推进重点地区的发展,引导城市的发展方向,同时根据住房保障需要,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的用地供应。
2、新城区新增保障性住房用地主要地区,住房用地布局着重与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公共交通网络以及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相结合,城市建设要优先完善上述地区的基础设施,完善居住配套,改善居住环境,同时加大对新区的住房用地储备,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第十六条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300亩,其中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用地30亩,棚户区改造140亩,拆迁安置房用地150亩。
年,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55亩,其中廉租住房用地8亩,棚户区改造用地27亩,拆迁安置房用地20亩。
1、年,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66亩,其中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用地6亩,棚户区改造用地30亩,拆迁安置房用地30亩。
2、2012年,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66亩,其中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用地6亩,棚户区改2013年,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66亩,其中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用地6亩,棚户区改造用地30亩,拆迁安置房用地30亩。
4、2014年,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59亩,其中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用地6亩,棚户区改造用地23亩,拆迁安置房用地30亩。
5、2015年,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36亩,其中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用地6亩,拆迁安置房用地30亩。
第十七条资金筹措
规划期内用于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租赁住房补贴等的资金主要来源。
1、中央、省、市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
4、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5、其它资金。
第十八条年度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
年,政府在新城区供应28亩,用于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其中廉租住房8亩,拆迁安置房20亩;棚户区改造27亩,采取棚户区拆迁后原地供给方式解决。廉租住房总投资960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补助资金320万元(标准400元/平方米),省政府专项补助资金160万元(标准200元/平方米),县财政预算安排480万元;拆迁安置房总投资2400万元,棚户区改造总投资3240万元。
1、年,政府在新城区供应36亩,用于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其中廉租住房6亩,拆迁安置房30亩;棚户区改造30亩,采取棚户区拆迁后原地供给方式解决。廉租住房总投资720万元,拆迁安置房总投资3600万元,棚户区改造总投资3600万元。
2、2012年,政府在新城区供应36亩,用于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其中廉租住房6亩,拆迁安置房30亩;棚户区改造30亩,采取棚户区拆迁后原地供给方式解决。廉租住房总投资720万元,拆迁安置房总投资3600万元,棚户区改造总投资3600万元。
3、2013年,政府在新城区供应36亩,用于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其中廉租住房6亩,拆迁安置房30亩;棚户区改造30亩,采取棚户区拆迁后原地供给方式解决。廉租住房总投资720万元,拆迁安置房总投资3600万元,棚户区改造总投资3600万元。
4、2014年,政府在新城区供应36亩,用于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其中廉租住房6亩,拆迁安置房30亩;棚户区改造23亩,采取棚户区拆迁后原地供给方式解决。廉租住房总投资720万元,拆迁安置房总投资3600万元,棚户区改造总投资2760万元。
5、2015年,政府在新城区供应36亩,用于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其中廉租住房6亩,拆迁安置房30亩。廉租住房总投资720万元,拆迁安置房总投资3600万元。
第五章措施与要求
第十九条政策与策略
1、按照全县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优先保障廉租住房和安置住房用地供应。
2、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范围。政府保障性住房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加大对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建设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住房条件;通过老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区整村搬迁,建设高标准拆迁安置用房,进一步改善城区居民居住环境。
3、全县年度土地出让金的部分资金应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4、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发展。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加强中介市场管理等措施,规范引导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健康发展;多渠道增加住房的供应量,引导市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环境,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第二十条滚动编制住房规划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规划期内,政府每年滚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适时对住房建设规划进行调校,以滚动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增强住房建设规划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第二十一条建立住房建设实施跟踪机制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评价工作,对每年政府引导下的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通过对每年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住房用地和建设的统计分析,确定下一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空间分布和建设量,进一步与城市的发展进度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的信息化管理
建立廉租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电子数据库,对数据库数据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制度以及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其他政策与策略
1、加强相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的衔接配合。要将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土地供应目标、住房结构调整目标等,具体落实到住建规划、房地产、国土、发改委等部门,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工作进度。
2、发挥税收、信贷、规费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杠杆作用,促进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