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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政法基础设施是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托,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政法基础设施现状与政法机关业务发展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政文〔〕117号)要求,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195号),现将制定市“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案。
一、指导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省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适应新时期政法机关业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政法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有序推进全市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十二五”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总体目标
“十二五”时期,根据国家、省要求,实施“明确各级责任、坚持建设标准、区分地区分类、规范建设程序、全额投资保障”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保障机制;通过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力度,尽快解决全市政法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力争使各类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三)基本原则
统筹实施、分步建设。统筹考虑现有设施与长远发展,统筹研究建设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平衡各政法部门、各地区发展需要,科学论证,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不同部门、地区和层级特点,按照轻重缓急,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突出重点、基层优先。优先保障基层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无房、危房以及面积严重不足的项目,向县乡级、贫困地区项目倾斜。
严格标准、规范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控制建设投资和规模,严禁贪大求洋、超标准和举债建设,坚持按制度办事,规范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政法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强化功能、满足需要。按照服务群众、安全使用、布局合理、方便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法基础设施功能,满足人们群众司法需要。
二、规划建设任务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195号)要求,到2015年全市政法基础设施规划任务合计40.3万平方米。
(一)法院系统建设任务。重点建设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庭和乡镇人民法庭。规划建设任务13.3万平方米。
(二)检察院系统建设任务。重点建设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规划建设任务0.59万平方米。
(三)公安系统建设任务。重点建设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局(包括试点改革的专业分局)业务技术用房、乡镇派出所。规划建设任务18.9万平方米。
(四)司法系统建设任务。重点建设监狱和劳教所、县级及县级以上司法局业务用房、乡镇司法所。规划建设任务7.4万平方米。
三、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委政法委、市政法各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是本级政法基础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参照市政府做法建立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规划落实和实施工作。
(二)严格审核项目。严格根据已核定的人员编制、法院年审理案件数量或监管场所设计关押量,按照各类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核定项目总建筑面积后减去已有建筑面积,确定项目应建建筑面积。严格按照应建建筑面积及“两办4号文”规定的工程综合造价确定项目建设总投资。
(三)落实建设条件。对列入规划的项目,要有序做好规划选址、土地征用、环境评价、节能评价、可研批复等项目前期工作。对于申报年度计划的项目,要落实可研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配套资金等建设条件,确保国家计划下达后项目能尽快建设、按期建成。
(四)加大投入力度。今后一个时期,要切实加大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按国家规定比例落实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所需配套资金。各级政府要把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按所批准的额度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强化建设管理。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搞建设,严禁超标准超规模,项目建设要简洁朴素、科学使用、节能环保,严禁贪大求洋、铺张浪费、互相攀比,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得搞豪华装修和形象工程。加快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控制管理,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项目按规划有序实施,实行规划落实与年度投资安排挂钩的奖励机制,以及中央、省、市督查和县自查相结合的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