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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法制工作五年规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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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法制工作五年规划

年至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时期,为全面推进卫生系统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我省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年)〉的通知》(卫政法发[]59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年)〉的通知》(卫政法[]18号)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目标任务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卫生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业和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卫生工作实际,通过深入扎实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卫生系统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同时,通过广泛深入的卫生法制宣传,进一步增强服务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自觉性,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省卫生“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和中原经济区的建设,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卫生重点工作的结合,着力营造良好的卫生法治环境,全面推进卫生重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把解决群众最为关注的“看病难、看病贵”等卫生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把服务与宣传结合起来,让群众确实感受到法治建设的成果。

3.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结合卫生工作特点,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实际,突出卫生法制宣传的重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的开展工作。

4.坚持学用结合,普治结合。通过有针对性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满足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卫生法律知识的实际需求,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推动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促进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

5.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不断丰富卫生普法的形式和方法,使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达到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开展依法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听证制度及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快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健全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卫生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政务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透明度。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卫生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卫生行业专项治理活动,使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基本法律体系。大力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增强卫生系统全体人员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卫生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围绕卫生工作重点,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与卫生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普及公共卫生安全知识,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树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大卫生观念。组织学习宣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等方面问题,开展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等工作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为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围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学习宣传行政复议与诉讼、侵权责任、医疗纠纷调处、疫苗异常反应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法律法规,引导公民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

(五)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医疗卫生人员为重点,加强执业医师法、《刑法修正案(六)》、反腐倡廉和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良好医德医风,增强廉洁行医、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广泛开展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反面典型教育,利用发生在卫生系统的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

(六)继续组织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医疗卫生机构等活动,积极开展卫生法律咨询和服务,特别要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在卫生系统中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还要结合《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增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三、对象和要求

全市卫生系统“六五”普法的对象是全市卫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卫生行政服务相对人,其中重点对象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干部、公务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医疗卫生人员。

(一)切实加强卫生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要健全并落实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党组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四次。

(二)大力推进卫生系统公务员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守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能力。全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依法办事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加大公务员培训力度,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公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坚持和完善干部集中学法制度及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将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完善和推广持证上岗制度,把有关法律制度作为持证上岗考试的重要内容,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提高卫生行政管理水平,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三)深入开展医疗卫生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知法守法和依法执业意识。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在新上岗人员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纳入卫生法律知识,学习掌握与其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要通过集中培训、收看专题片、组织讨论会等不同形式,继续开展在岗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

(四)广泛开展面向卫生行政服务相对人的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以《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以及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的卫生法律法规为重点,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强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引导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四、工作步骤与安排

卫生系统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年开始实施,到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是卫生普法工作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年,各县(市、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城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在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划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六五”普法计划,于年10月30日前报局监督与协调科备案,并做好“六五”普法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卫生部负责组织编写卫生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及性统一教材,作为全国卫生系统普法规范读本。省卫生厅编印的《卫生法律法规资料汇编》作为全省卫生系统“六五”普法的学习用书。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上半年)。各县(市、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本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做好年中期检查督导和评估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下半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卫生局组织考核验收,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