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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学前教育工作规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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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学前教育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基础教育为目标,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需求,切实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二)坚持统筹规划和注重质量原则,按照乡镇中心幼儿园、城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为主,改扩建为辅,新建改建并举的总体思路,落实我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在按规划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以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为重点,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提升保教质量。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机制,以创建公办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重点,通过年至年实施“三个一批”(新建一批、扩建改建一批、置换一批)计划,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提升我县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二)具体目标

年,完成新华幼儿园(公办)迁建工程,新建1~2所民办幼儿园。新建和改建2所农村公办中心幼儿园;创建一所社区早教中心和部分中心幼儿园教学点。全县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25%,省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12%。幼儿园专任教师资格持证率达到65%,大专以上学历达60%。

年,新建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改建2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创建部分中心幼儿园教学点。全县省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30%,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65%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20%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资格持证率达到85%,大专以上学历达70%。

年,新建2所城区公办幼儿园,新建和改建4所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并尝试通过向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者回购资产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比例,健全中心幼儿园管理、指导、服务区域内学前教育的机制;创建部分中心幼儿园教学点;创办一所社区早教中心。全县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5%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其它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卫生要求,保教质量明显提升。幼儿园专任教师资格持证率达到85%。大专以上学历达80%。

到年,完成200人次省、市、县级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和园长的培训任务。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规划布局。我县学前教育近期和远期布局规划列入《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中,已于年编制完成。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县级规划,统筹本地居民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以及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化”的需要,结合所在地区住宅布局情况,以行政区域内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和11生/百户标准为依据,规划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在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阶段,明确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县政府依据规划实施方案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幼儿园建设。县规划、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城区社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严格按照《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加快城区幼儿园建设,解决城区居民“入好园难”问题。规划、国土和财政部门要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每1000户以上小区规划建设1所4个班以上规模的等级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并接受国资部门管理,举办公办幼儿园,或举办国有民营幼儿园,或委托他人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属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可继续探索多元化办园模式,严禁改变其用途。

(三)加快乡镇、村幼儿园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坚持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补充。县政府要督促各乡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加快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使中心幼儿园真正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并根据需要下设分园或教学点,原则上85%以上中心村和600户以上的行政村建设1所规范幼儿园(教学点),分园或教学点的行政、业务由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行政村,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农村规范幼儿园;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

(四)建立灵活多样的办园机制。按“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享受”的方针,积极探索连锁、集团化等办园模式,以名园带新园、强园带弱园等办法,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教学点)等多种形式,形成灵活、多样、开放的办园体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规范办园、收费低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考核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对擅自举办的非法幼儿园,由县教育、民政、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依法予以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幼儿园通过停办、撤并、合办等形式,实行分年度消化。

(五)切实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增加公办幼儿教师编制,落实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由县编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县财政根据各公办幼儿园编制数和定额,足额拨给人员经费。每年从高校毕业生和在岗幼儿园教师中公开招聘录用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的幼儿教师,建立从小学教育专业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事业编制幼师的机制,以缓解目前幼师需求量大、优质师资少的矛盾。年底前力争每所中心幼儿园有1名公派园长或业务骨干,公办中心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达到1/6左右。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严格实施《教师资格证书条例》和教师准入制度,新进专任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对目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用好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专项补助经费,切实提高培训的有效性。要重点加强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打造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加强对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管理,制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招聘、流动机制。

(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工作质量。通过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审批、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引导全县幼儿园办园行为逐步走上规范。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乐中养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七)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的系统培训工作。县教育、卫生、民政、财政、妇联等部门,要围绕学龄前儿童抚养教育的基本理念、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内容,制定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的培训大纲和计划,并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的每半年一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的培训,切实提高学龄前儿童家长、看护人的受训率和早教知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农办、发改(物价)、教育、财政、机构编制、人劳社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卫生、公安、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幼儿园建设三年行动工作的部署、督查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扩大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农办等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经费收支的规范化管理,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加强经费保障

1.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县政府把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教育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落实以奖代补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事业。按计划逐年落实公办幼儿园建设经费,按《关于加快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县委决定〔〕1号)规定,在学校建设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乡镇(街道)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收支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2.用好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继续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修改《县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做到逐年提升。增设保教用品补助费,用于向准办级以上的收费低廉的普惠性幼儿园派发幼儿教材、学习生活用品、教师备课笔记、学前教育登记卡等。设立学前教育管理经费,用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小学对幼儿园的管理。县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当年度未用完的,列入下一年度公办幼儿园建设经费中,用于补充公办幼儿园建设经费。

3.建立困难家庭子女入园补助机制。将学前教育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纳入国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之中,确保每一个幼儿能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参照义务教育,资助标准不低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

(三)加强督导考核

县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督查,督促各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办园行为。县政府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部门、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到年,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对先进乡镇(街道)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