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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本县区域内有产(商)品销售收入和各项收费收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路、铁路、交通运输业、林业、地质、煤炭、石油、矿产等国省营企业。
(二)各类轿车、吉普车、大中型客车每月每台按20元征收。
(三)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至10%征收。
(四)新报批的收费项目按其收入的1%征收。
(五)银行(包括信用社)保险部门按上缴税金总额的2%征收。
(六)本县及外来的公路、铁路建设和城市建筑、安装、装潢企业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至5‰征收。
(七)宾馆、招待所(含饭店、酒店)旅店住宿人员。
(八)国营、集体、个体饭店(包括宾馆、招待所、旅店的餐厅及酒家、酒吧、冷饮店、咖啡厅等)按营业收入的0.5%征收。
(九)凡是县内的舞厅、歌舞餐厅、夜总会、卡拉OK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厅、影剧院、录像厅、网吧和外地来县演出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活动)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音像出租(销售)室。音像出租厨窗每月征收10元;书刊销售、出租室(亭、车)每月征收10元。
(十)发生广告业务的广播、电视、印刷出版等部门或单位按广告收入的2%征收。
(十一)公园、寺庙、旅游区、景点按门票、游乐收入的3%征收。
二、具体征收办法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管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原则上由以下部门负责征收。特殊情况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可以调整征收部门及征收范围。
(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金融、保险部门应缴纳的调节基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应缴纳的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三)新审批和提高标准的收费项目。由县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四)各种车辆应缴纳的调节基金。
(五)建筑、安装、装潢施工队伍应缴纳的调节基金。
(六)其他均由县物价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七)以上各代征部门在代征过程中。如代征部门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缴纳单位应按月提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可在税前列支。并于月日前上缴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户。逾期不交者,按月缴纳1%滞纳金,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交;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除宾馆、招待所(包括旅店、饭店、酒店)住宿人员宿费票据中单独列项外,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其余一律使用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
三、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县政府成立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办公室人员由价格监督检查局内部调剂解决。
(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设立专户。年终结余转入下年滚动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属专项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主要用于平抑主要副食品价格,扶持主要副食品生产、经营,扶持主要副食品储备。为防止基金管理权力过于集中,使用基金时应由物价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款,严禁挤占挪用、擅自越权审批使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真正使这项基金发挥应有作用。
(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对基础好、规模大、发展有前景、效益可观、对社会有贡献的对口扶持项目,由征收管理部门拿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四)本规划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