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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根据《县财税征管工作实施意见》发[]4号)文件精神,按照构建“税务主管、政府协调、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要求,依靠社会各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信息,有效地解决漏征漏管、跑冒滴漏等问题。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断提高。
二、征税范围及缴纳税种
从今年开始,对全县范围内的个人出租房地产,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租赁业营业税等。
三、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结合我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际,县政府成立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个人房地产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执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地税局副局长、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县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执行组、档案管理组。
四、明确任务,各施其职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综合组:主要由县地税局干部组成。主要负责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文本的制定、签订,房屋租赁税额的计算、核定工作。负责征缴应纳税款,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下达和执行。负责向办公室提请需转交由县地税局稽查局查办的偷、抗税案件。
2执行组:主要由县执法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普查、调查、登记房屋租赁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送达税收法律文书,催报、催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等工作。
3档案管理组:主要由县执法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档案,通过微机管理,动态反映房屋租赁信息的变化情况。
(二)县地税局职责:
1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科室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同县行政执法局建立委托代征税款关系,履行规定的手续。
2负责房屋租赁办公室的税收法律依据和政策解释、辅导培训。
3负责房屋租赁指导价格的测算、确认。
4县地税稽查局要按照规定向公安局移交偷、抗税案件。
(三)县行政执法局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普查、调查、登记工作,掌握每个营业性房屋的房主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配偶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房屋使用面积、人、承租人名称或姓名等情况。
2调查掌握房屋出租合同或协议的签定情况,掌握租赁金额、交款方式、租赁期限。
3协助税务机关送达税收法律文书,做好税收执法文书的见证”工作。
4协助地税机关催报、催缴税款和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5按照规定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档案等工作。
6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有关政策的规定设置帐薄,办理纳税申报,结交税款。
(四)县建设局职责:
1指定兼职人员,负责对房屋产权的确认。
2按照要求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房屋租赁所有人信息。
(五)县公安局职责:
1负责对偷税漏税、抗税治安案件的处理。
2协助办公室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六)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计算拨付工作。
(七)县政府督查室职责:
负责协调、检查、督导、通报,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党政机关干部采取相关措施等工作。
五、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为保证营业性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责优势,识大局、顾整体,通力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地方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县行政执法局应当充分发挥联系面广、信息完善、执法力度大等优势,认真调查纳税人的租赁信息,实现租赁信息的微机化管理。
县建设局应当责成房屋产权产籍所,对不能按时缴纳营业性房屋各税的产权人或出租人,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须交齐所有拖欠税费及其滞纳金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
县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每年对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年检时,必须查验是否有房屋产权证或办公室制发的房屋租赁合同,否缴纳了营业性房屋租赁营业税,凡是没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按时缴纳营业性房屋租赁营业税的业户,不予办理年检。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查验是否有房屋产权证或办公室制发的房屋租赁合同,凡是没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业户,不予办理税务登记。
县公安局要对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的不缴纳税款业户,配合县地税局和县行政执法局采取措施。
县监察局负责对应纳税而未纳税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谈话,责令其依法申报纳税。对拒不缴税的纳税人,按照党纪、党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对房屋产权不清或找不到人、不按时缴纳租赁税的由办公室提供名单,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查找核对,乡镇政府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和涉税部门及各开发商,有责任向办公室提供房屋销售信息。县电业、供水、联通、工商等部门也要根据征收工作的需要,适时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配合县营业性房屋租赁税征收办公室抓好房屋租赁税征收工作。
六、完善制度加强保障
(一)例会制度。由县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税收征管情况,解决倾向性问题,交流经验,提出工作意见。
(二)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县执法局应定期统计税收代征情况,月日前将本月征收税款情况、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县地税各税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传递获得的房屋租赁信息,各协税护税部门要随时向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供纳税信息,提供的信息资料要以正式表格或资料复印件的形式进行。
(三)公示制度。对应纳税而未纳税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公示。
(四)奖励制度。县财政每年要给预办公室5%的代征手续费,同时,第一年奖励征收入库税款的30%,第二年奖励征收入库税款的20%,第三年奖励征收入库税款的10%。奖励基金的使用由办公室负责,用于补充代征费用不足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奖励。对其他部门的奖励,县政府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