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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妇女及儿童活动中心工作要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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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妇女及儿童活动中心工作要点

今年是《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的最后一年。为实现《纲要》确定的有关发展目标,支持各地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建设,推动我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根据今年月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省妇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妇儿工委办公室共同制订了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根据《纲要》,市、县(区)两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目标是: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力争到年底前实现《纲要》提出的“设区市和县(市、区)都建立一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目标。

各设区市本级新建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新建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人口在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新建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二、建设原则

(一)地方为主,省级补助。项目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市、县(区)本级政府无偿提供,地面以上项目建设投资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并积极争取社会的支持。省级补助原则上仅考虑需新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且历年未享受省级补助的地方,且补助标准控制在建筑单价(每平方米按1500元测算)的50%以内。

(二)体现公益,服务妇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要以服务妇女儿童、服务家庭社会为宗旨,体现教育培训、法律维权、咨询服务、宣传展示、对外交流、文体活动等六大基本服务功能。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是一项改善民生、着力民心的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把建设项目摆在突出和优先位置,面向未来,适度超前,高标准、高起点规划,避免低水平或重复建设;要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前期工作进度,加强督促,分步实施。

(四)科学选址,确保质量。在建设项目选址过程中,以方便妇女儿童活动为宜,新建项目要力求布局合理、集约用地、综合利用、节约投资,尽可能与青少年活动设施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资源共享;建设过程中,要体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三、扶持办法

全省有4个设区市和47个县(市、区)需要新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一)对财政困难县(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的扶持办法

省级对32个财政困难县(市)(名单详见附件)建设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给予重点扶持。按照人口30万以下的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基准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人口30万人以上的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基准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建设标准计算,32个财政困难县(市)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基准总面积为115000平方米。按照建筑单价每平米1500元匡算,总投资为17250万元,其中省级补助50%,补助资金为8625万元,每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非财政困难县(市、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的扶持办法

省级对15个非财政困难县(市、区)(名单详见附件)建设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扶持。按照3000平方米或4000平方米两个建设标准计算,15个县(市、区)的基准建筑面积为58000平方米。按照每平米1500元建筑单价匡算,总投资为8700万元,其中省级奖励25%,约需2175万元,每县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对32个财政困难县(市)和15个非财政困难县(市、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的省级补助金额为10800万元,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按1∶1的比例分担。

(三)对四个设区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的扶持办法

四个设区市需新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原则上由四个设区市政府负责。对于财力困难的设区市,由省有关部门酌情补助。

省级对市、县(区)两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的补助奖励资金,由省妇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妇儿工委办公室下达。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在年前实现《纲要》提出的“设区市和县(市、区)都建立一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目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立项等前期工作,争取今年底前开工建设。

项目所在的市、县(区)政府作为本级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级项目建设负总责。项目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并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杜绝半拉子工程。

(二)省妇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妇儿工委办公室等部门作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监督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全省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监督工作,视各地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拨付省级补助奖励资金;项目所在的市、县(区)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为本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督促协调项目建设具体事宜;项目所在的市、县(区)妇联、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支持,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三)项目所在市、县(区)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优势,积极吸引社会力量支持项目建设,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和运作资金。对表现突出的捐赠企业和个人,由项目所在市、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四)项目竣工后,由本级妇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建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项目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新建成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正常运转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经费予以保障;项目所在市、县(区)妇联负责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日常管理,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免费开放,切实提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服务水平、利用率和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