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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办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在省及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安排
重点范围:突出渔业船舶建造、渔船证件、标识管理。
时间要求:从月日至月日,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
重点内容:㈠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
⒈主要任务。⑴开展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查处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行为。同时,要按照《省渔业船名规定》规范船名、船籍港的标写和船名牌的悬挂。⑵查处海上无证捕捞违法活动。
⒉处置原则:
⑴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渔船标识不规范等非法行为。海上行动中,查获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发现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渔船,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在回港后按照协作办案制度组织调查处理。对海上治安案件或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处理。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互相通报违规渔船情况,加强对违规渔船整改情况的跟踪核查。对查处的重大渔业违法案件,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按照《重大渔业违法案件通报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通报。
⑵严格执行《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其它法律规定。对海上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调查处理,不得现场罚款后放行。在禁渔区线外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查获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同时报告渔政局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执法总队),由渔政局根据异地扣港处理原则指定扣押港口,明确办案机构,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处理。办案机构结案后要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报渔政局和省执法总队备案。
⑶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不予当年度补贴:
①随意涂改渔船标识、不标识或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
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③其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在案件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信息录入渔政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重大渔业违法案件要根据《重大渔业违法案件通报暂行办法》规定上报渔政局,并报省执法总队备案。
㈡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
⒈主要任务。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摸清辖区渔船修造厂的分布情况,对业务量相对较多的船厂要重点进行监管。要联合工商、边防、安监等部门开展辖区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执法大检查。省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全省渔船修造厂执法检查的督促和指导。
⒉处置原则。对已获得农业部认可的渔船修造厂非法修造渔船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农业部认可的船厂擅自修造渔船的行为,要强化源头管理,把好准入关,主动与边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查处。
三、方法步骤
㈠明确打击重点,制定行动方案
各地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内容,结合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行动方案。各地的行动方案于月目前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专项行动期间实行月报制,各地须在次月的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情况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
㈡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各地要积极参加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深入分析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与海事、边防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㈢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根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据情对一岗双责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行动结束后,上级安监部门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各地要把集中开展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情况总结,于月目前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围绕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实现跨越发展这个中心,主动融入,主动服务,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作为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㈡标本兼治,注重实效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推动渔业生产转变发展方式,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与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渔业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㈢营造氛围,强化监督
各地要充分利用此次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对渔民进行安全生产、遵守伏季休渔制度和取缔无证非法作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举报。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生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渔业执法的威慑力,提升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力。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渔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渔民群众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