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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责任书。
一、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皮革行业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皮革行业的整治工作,实现皮革行业产业升级和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的目标。
二、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列目标完成:
(一)全面清查本辖区内皮革企业(生产线),按期淘汰关闭落后产能
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的皮革企业一律立即关停淘汰;年月日起,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年月日起,生产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一律关停淘汰。过渡期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现有规格2.8×2.5米及以下的皮革加工转鼓,一律于年月日前强制淘汰。
(二)提高皮革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皮革产能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1.新建、扩建、迁建皮革企业,实行“等量置换、等量转移”,规模必须达到30万标张/年以上,且必须布局于皮革集控区内,其废水经处理后深海排放,不得新建、扩建、迁建废水排入江、河、湖、库的皮革企业。
2.根据省环保厅下达的皮革行业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制定减排计划,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三)促进运用先进生产工艺,提升皮革企业生产水平
所有皮革企业必须采用国家推荐的清洁化生产技术;必须因地制宜实施水回用;必须分期分批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新建皮革企业必须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皮革企业年底前达到三级清洁生产水平、现有规模30万标张/年以上企业年底前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未按规定达到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淘汰。
(四)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提升皮革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1.现有皮革企业必须于年底前完成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分流改造,全面实施“五水分流分治”,新建、扩建、迁建(含在建)企业必须同步实施“五水分流分治”,其中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须经单独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皮革集中区域必须建设统一的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规范的中控系统,确保达标排放。皮革企业产生的废水必须经厂内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处理。
所有皮革企业含铬废水单独处理设施出水口、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以及皮革集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其中,皮革企业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要分别连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室和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控室,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数据必须连接至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
2.综合处置皮革固体废物,禁止随意丢弃或排入废水处理设施。未利用的蓝湿皮和染色后的皮革废弃物、含铬污泥,以及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废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按危险废物处置。
3.皮革企业必须远离居民区,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防止恶臭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的现有皮革企业,应予搬迁。
(五)加强皮革企业环境监管,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规范皮革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金融机构列入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一律暂停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对恶意违法排污的皮革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关闭。
三、自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