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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5号),以及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通知》(5号)要求,结合我市年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安排情况,现予下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
一、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年是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工作,对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三年目标,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廉租住房建设的数量,全市建设廉租住房1746套,新增租赁补贴1000户,任务分解如下:
市区建设廉租住房568套、新增租赁补贴300户,建设廉租住房312套、新增租赁补贴180户,建设廉租住房184套、新增租赁补贴130户,建设廉租住房74套、新增租赁补贴60户,东山县建设廉租住房120套、新增租赁补贴50户,建设廉租住房74套、新增租赁补贴60户,建设廉租住房130套、新增租赁补贴 60户,建设廉租住房124套、新增租赁补贴60户,建设廉租住房62套、新增租赁补贴50户,建设廉租住房98套、新增租赁补贴50户。
各县(市)要按照任务要求,加快建设进度,年度新增中央投资补助廉租住房项目必须尽快完工并交付使用;年度新增中央投资补助廉租住房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尚未开工的项目务必在月份开工建设,并争取尽快建成交付使用。同时,要加快租赁补贴发放步伐,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要加大廉租住房筹集力度,通过新建(包括统建和配建)、购买、改建、实施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回收剩余公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低于10%。要管好、用好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范围使用。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地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配套,务必落实到位,发挥效益。落实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持廉租房建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住房保障工作所需业务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各县(市、区)要切实推进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推进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三、严格工程质量监管
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推广省地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四、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是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县(市)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8号)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55号)确定的目标任务,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市政府将对各县(市)政府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对履行目标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给予通报批评。市发改、建设、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要把廉租住房计划实施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五、各县(市)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
组织发改、建设、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于月底报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备案。要建立月报制度,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