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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餐桌污染建设与食品放心工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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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餐桌污染建设与食品放心工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6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治理和专项整顿,强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标准认证、检测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宣传教育“七大”体系,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明显提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切实得到保障。

二、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由市商贸办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承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全市县城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区域的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到90%以上;万头以上规模猪场“瘦肉精”100%监管,城区屠宰场“瘦肉精”100%监管,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阳性率控制在0.5%以内;鱼粉、豆粕等蛋白原料的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100%监管,查获的假劣饲料100%销毁;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主要工作措施:

(一)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畜禽饲养场(户)监管力度,督促饲养场(户)建立染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档案制度,依法打击和查处饲养场(户)与不法商贩相互勾结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行为。

(二)由市商贸办负责,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重点区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窝点和经营网络,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特别是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由市商贸办负责,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配合,推进并完成全市县以上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造建设工作;继续加快推进县城以上城区实行“集中检疫屠宰、白条禽肉上市”工作。

(四)由市商贸办负责,进一步加大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督力度,督促健全牲畜进场验收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销售台帐、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确保所有定点屠宰厂场点100%派驻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肉品上市质量安全。

(五)由市商贸办负责,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环保局配合,继续抓好省、市级城市无公害规模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新增和调整一批市级城市生猪、畜禽、蔬菜生产基地。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开展无公害畜禽养殖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生产企业人员管理水平;开展禁用药品及化合物专项执法检查,整顿规范畜禽兽药使用行为,打击畜禽养殖使用违禁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兽药行为。

(六)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宣传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组织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清理整顿奶站,严格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依法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并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和销售源头,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七)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加快推进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对奶畜养殖环节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奶牛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规范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开展鲜牛奶三聚氰胺和抗生素(青霉素)药物残留抽检,每半年抽检1次,确保牛奶安全卫生。

(八)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抓好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对大中型饲料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建立质量监管追溯体系,严厉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实现对鱼粉、豆粕等蛋白原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100%监管,对查获的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产品100%销毁,保障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九)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抽检,全年抽取各县(市、区)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500份以上生猪尿样(延平区天晟屠宰场日常检测除外),做到规模猪场“瘦肉精”监管100%,城区屠宰场“瘦肉精”监管100%,“瘦肉精”的阳性率控制在0.5%以内;加强猪肉产品中喹啉类、硝基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药物残留和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禽类药物残留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打击禽畜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十)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高致病性禽(猪)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强化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从源头上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完成全市省际动检站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省际间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的检疫监督,防止外来疫病传入。

(十一)由市质监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市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市质监局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工商局负责)的监管,开展对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执法检查,督促完善台帐、检验肉品检疫检验证明等管理制度,严厉查处肉品冷藏、加工企业储藏和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特别是病死肉的违法行为。

三、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由市农业局承办,市商贸办、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全市各县(市、区)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4%以内;蔬菜重金属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生产环节茶叶农药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均控制在3%以内。主要工作措施:

(一)由市农业局负责,大力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继续抓好浦城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全市新(续)建2个茶、果、粮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良好农业规范,安排支农专项资金扶持GAP标准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和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出口基地建设,推进标准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和GAP认证及推广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农产品的质量。

(二)由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农资市场巡查,强化农资日常监管,检查农药、化肥特别是禁用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集中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全市农资打假护农行动,开展全市春季农资打假保春耕和秋冬季农资打假促增收专项行动,确保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

(三)由市农业局负责,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蔬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蔬菜、茶叶检测农药残留;开展春节前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在延平区和县级市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抽检60个以上的蔬菜样品。市卫生局负责,开展流通环节蔬菜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和茶园禁用农药的监测普查工作,做好茶叶质量的检测跟踪工作,抽查武夷山、建瓯等茶叶主产县和各县(市、区)市场的茶叶样品,进行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物检测,掌握茶叶质量安全卫生动态。

(四)由市农业局负责,继续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新农药示范推广工作,在等县(市、区)建立新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示范区,每个示范县建立2个核心示范点,建立农药示范样板田,全市带动推广面积50万亩。开展新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学用药水平,减少农药用量和环境污染。

(五)由市农业局负责,市供销社配合,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等活动,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加强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合理用肥用药,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组织开展“海西新农村——大蓬车”巡回服务活动,请农业科技专家进行现场咨询,提高农民科学种田的知识。市农业局负责,开展茶叶安全生产指导和科技咨询服务工作,指导茶农安全施药,科学防治病虫害,建立茶园种植管理可追溯制度,建设高标准无公害茶园,配合主产县茶叶管理部门抓好源头治理工作。

四、治理水产品污染

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承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各县(市、区)城区的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主要水产品养殖环节药物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3.5%以内,阳性样品追溯结案率达100%;上市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主要工作措施:

(一)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投入品使用的监管,以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等单位为重点,结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渔药、饲料等投入品情况排查和监管执法,规范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严厉打击养殖环节(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二)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开展水产品产销环节药物残留抽检,各县(市、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三)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继续推动市、县两级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加大对县(市、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设的检查指导,抓好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四)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继续加强渔业标准化工作,巩固和深化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

(五)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继续推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加大对获证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抽检。

(六)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推进优质水产品在城市销售,提高优质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加大对市场销售水产品的监管,确保上市水产品质量安全。

(七)由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卫生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水产品及水发制品浸泡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定期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分别负责打击和查处生产、流通环节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治理饮用水污染

由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承办。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市场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推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当年解决12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主要工作措施:

(一)由市环保局负责,继续组织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县政府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

(二)由市环保局负责,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继续组织全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省、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三)由市建设局负责,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实施自来水厂技改工程,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市政供水安全卫生。加快推行直供水,防止供水二次污染。

(四)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对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联合检查,督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五)由市卫生局负责,强化全市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开展流通环节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由市质监局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供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六)由市水利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配合,按照《“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解决12万以上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研究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入机制与建后管理等政策,加快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

(七)由市建设局、市卫生局负责,水利局、环保局配合,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继续开展城乡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

六、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由市质监局承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酱油、食醋、鱼露、豆腐等豆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2%和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小麦粉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1%以上。主要工作措施:

(一)由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测,加快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对系统性的质量安全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加快建立统一的风险预警平台,形成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由市质监局负责,继续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确保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完全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巡查、强制检验、定期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加强对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加工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开展加工食品小作坊集中整治。

(三)由市质监局负责,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整治超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查处研制、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由市质监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产品名单,强制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监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整改到位,对屡查屡犯的生产加工企业立案查处。

(五)由市商贸办负责,市工商局配合,推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批发使用随附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质量抽检,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各县(市、区)酒类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基本执行酒类销售使用随附单制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进口酒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工作,保证进口酒质量安全。

(六)由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状况和原粮卫生抽查和监测。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共同做好用粮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年审;市工商局负责,市粮食局配合,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七)由市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卫生质量监管。

七、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由市卫生局承办,市商贸办、市教育局、市工商局、铁路车务段协办。餐馆(酒家、酒楼、酒店等)、小吃店、快餐店、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县城以上城区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县城以上城区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继续完善集体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区餐饮单位的台帐验收制度,对餐饮业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查处率达100%;集中式餐具消毒服务企业的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工作措施:

(一)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餐饮消费监管,开展餐饮市场食品安全卫生专项检查,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不合格奶及其制品、工业用盐等违法行为,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做到食品、用具生熟分开,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做好进货、领取和使用的记录,查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物的违法行为。

(三)由市卫生局负责,继续推进县城以上城区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等制度,督促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食品留样、不合格原辅料销毁等制度。加强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监管,督促完善设施,改善卫生条件,防控食物中毒事件。

(四)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培训学校卫生监督人员,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预防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五)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的监管,开展集中式餐具消毒服务企业卫生专项整治,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餐饮业使用餐饮具卫生质量的监督抽检,公布抽检结果,保障消毒餐饮具的卫生安全。

(六)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和冷饮食用冰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并公布抽查结果,督促经营业主健全食品安全卫生制度,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由铁路车务段负责,加强铁路辖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落实旅客列车食品和餐料的采购、保管、加工、销售环节管理,强化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加大元旦、春节、春运及暑假期间列车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力度,提高铁路站区、列车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保证旅客消费安全。

八、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由市工商局承办,市商贸办、市卫生局、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流动摊贩城管执法)、市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通过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到县城以上城区的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取缔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区无照经营小食杂店、食品小摊点,农村食品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实现食品市场秩序好转,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主要工作措施:

(一)由市工商局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健全流通环节监管执法、经营主体准入、市场巡查、信用分类监管、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完善食品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由市工商局负责,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清理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三)由市工商局负责,督促食品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进一步健全进货查验、经营台帐、索证索票、检验检测、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推进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进销台账管理制度,抓好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四)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奶制品销售者,查验购入奶制品限量值检验合格的报告和标识,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奶制品市场秩序。

(五)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并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适时开展集中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六)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及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七)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突出食用植物油、奶制品、副食品、烟、酒、糕点、调味品、儿童食品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种,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的食品,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八)由市工商局负责,继续抓好全市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针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销售量大和消费者投诉多的食品,依法加大抽查力度,按有关规定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并根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的结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及时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

(九)由市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加强对流通环节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开展对大型商场、超市和洋餐饮店进口食品专项检查,检查进口食品有无国家检验检疫局的进出口CIQ标志、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中文食品标签,打击食品非法进口行为,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十)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商贸办、市农业局、市卫生局配合,加强肉品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上市销售。

(十一)由市工商局负责,继续开展星级规范市场(超市)创建活动。在巩固和完善延平区星级规范市场(超市)创建活动基础上,逐步在有条件的县市推广。

九、其他有关工作

(一)由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市食安办、市财政局配合,按照《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建设部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项目,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二)由市商贸办、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铁路车务段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南政办84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在建设食品安全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与披露、制定部门监管对象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数据标准及格式和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加快完成工作任务,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全市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照法定监管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工作,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相应领域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市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推进食品安全检测预警体系建设。

(四)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负责,组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启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工作,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开展进口食品安全整顿,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提高检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出口食品质量,推进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六)由市农业局负责,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商贸办、市环保局配合,继续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加强对获证农产品的后续监管。加强认证标识管理,引导与鼓励认证企业使用认证农产品防伪标志,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七)由市商贸办负责,加强“早餐工程”建设,重点抓好早餐配送中心和经销网点建设,扩大“早餐工程”覆盖面;开展集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建设让人民群众放心便利的食品交易场所;继续巩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扩大连锁经营农家店在乡镇村的覆盖面,增加统一配送品种,提高农村食品质量。

(八)由市质监局负责进一步抓好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制度建设,加强协管员相关工作培训和考核,做到全市每一个乡镇至少聘用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市工商局负责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继续推进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农村,加强消委会分会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全覆盖。

(九)由市商贸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铁路车务段负责,按照国家商务部等13个部门要求,继续开展“三绿工程”活动,推动绿色市场建设,保障绿色通道畅通,大力倡导绿色消费,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十一)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应急保障基础建设,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保障等相关制度,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健全完善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预案,做好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并组织开展一次处置较大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我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规定,建立完善我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

(十二)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等宣传教育活动,印发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食品安全系列宣传资料,办好“食品安全网”,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由市教育局负责,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

(十三)由市工商局负责,市消委会承办,市商贸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办,组织开展“提振消费信心,扩展乳业市场,促进农民增收,落实科学发展”为主题的消费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社会各界人士考察我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组织编写乳制品科学消费知识读本,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客观的乳制品信息,引导和促进乳制品消费。

(十四)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市级年度治理工作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食品安全有关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经费。由市食安办负责,按照市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和市级年度治理经费安排,提出年度重点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直有关部门的治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省、市食安办备案。

(十五)由市食安办和市效能办共同负责加强督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对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对食品安全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县(市、区)通报批评。组织做好年度国家和省上对我市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检查的迎检工作。

(十六)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追溯制度;督促企业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落实完善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十七)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坚决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强化行政执法,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法,纠正执法监管中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

(十八)由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市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和责任书要求,结合实际际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定期评估分析本地的食品安全状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出现重大事故,促进当地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治理工作方案须报市食安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