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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救助工作规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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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一、救助原则

1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原则;

2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3属地管理原则;

4重点突出,分类施保、救助原则;

5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市民政局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

(五)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以住院救助为主,救助资金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

(一)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以上三类人员住院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二次的个人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按2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限最多救助二次,年住院封顶线为5000元。

4城镇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

年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全额救助。超出部分按4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二次的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按30%比例救助,年住院封顶线为8000元。

(二)日常救助

实行定额救助,救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长期患慢性病需院外维持治疗的人员。

救助方法:每年发放一次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券)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救助标准100300元,年内每人只能发放1次。救助对象使用救助卡(券)同时应支付所购药品20%自付费用。

本条所称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三)临时救助

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合作医疗的居民一般不予救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住院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年封顶线的40%

(四)慈善救助

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救助,民政部门每年要在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住院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共享后,救助对象可凭社会保险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的政策。

(二)日常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填写《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属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日常医疗救助登记表》统一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街道上报的日常救助人员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日常救助卡(券)

(三)二次和临时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转诊、急诊、急救办理程序

确需转诊治疗的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救助。

对因急诊、急救并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垫付,一周内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待治疗结束后,凭急诊手册、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由市民政局按规定审核救助。

(五)慈善救助程序

按《省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办法(试行)民发〔〕15有关规定办理。

(六)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的费用

1本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慈善或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5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6隔年度的医疗费用。

市民政局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协助核查。

五、基金的筹集

1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中央和省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4社会捐赠资金。

5其它资金。

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医疗救助基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收支要基本平衡,适度留存,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总量不得超过5%基金结余要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市财政局要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医疗救助基金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储存、管理、支付等业务要全部划入该专户。市民政局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办理二次和临时医疗救助基金的拨付、发放。

2住院救助和日常救助资金支付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每月将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报市民政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3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之前,住院救助资金、二次和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从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市民政局基金支出专户,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

七、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市民政局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优惠项目和幅度,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名称在媒体公布。市卫生局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协助市民政局制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对单病种治疗要在最高限价对救助对象给予适当优惠。对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凭身份证明、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和购药,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肌肉注射手续费。住院治疗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费、护理费各减免20%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条件,定点医疗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

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半年开展一次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八、组织领导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并成立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救助诊疗服务标准等,配合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衔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民政局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配合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医疗保险的衔接;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

九、附则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从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