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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
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力度,全面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服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自觉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已经建立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学法制度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并抓好落实;尚未建立相关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和实施。(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二)加强依法行政的学习培训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实际举办1~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培训必修课程。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继续开展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省公务员局、省法制办、行政学院、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推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省公务员局、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四)继续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支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深入研究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和法律事务服务。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综合实验区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五)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组织实施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计划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力争全面完成,并务求每个项目都成为精品;认真组织开展预备项目、调研项目的立法前期工作,抓好发展急需和领导交办的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同时,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实施的科学化水平。(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送审程序规定》,健全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推行立法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加大立法协调力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研究制定立法后评估制度,年内要对《“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七)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程序,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建立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制度。(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八)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依法报备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信息化建设,省政府年内建立公众查阅规范性文件网络平台。(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数字办分别负责)
(九)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年内全面完成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并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十一)建立决策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建立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反映、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与评估,及时纠正决策执行中的偏差。市县政府年内要选择1~2项重大决策项目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十三)依法履行职责。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十四)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调整和下放一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变更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大网上行政审批力度,加强协同审批办公平台建设,完善省市两级联动审批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推行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服务,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省效能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分类制定本部门行政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省法制办、省效能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七)继续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职权目录,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条件成熟的市县应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继续在有条件的省政府部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继续推广运用行政指导执法方式,总结经验,研究制定推行行政指导执法的意见。(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十八)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公开执法流程,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省法制办、省数字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市县政府年内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投诉和回访、争议协调处理等相关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肃过错责任追究。省政府各部门年内要出台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市县政府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评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情况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省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二十一)加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增强透明度。(省政务公开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二)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三)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继续推进办事公开,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开展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试点,培育一批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省政务公开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四)创新公开方式,推进公开场所、载体、设施建设,搭建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健全新闻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办、省新闻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六、切实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二十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沟通,主动接受质询,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六)认真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依法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七)依法开展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强化政府法制监督,更加重视群众和舆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新闻办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八)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我省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省监察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九)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七、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十)继续实施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研究制定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推动信访事项“案结事了”。(省信访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一)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保障,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善于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南靖县政府负责)
(三十二)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调解行为,明确调解程序,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三)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探索建立专门、专业调解委员会。加强信访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与其他纠纷处理机构的相互衔接,完善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四)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继续完善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今年起在向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同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三十五)继续开展研究论证工作,探索建立反映实际、符合现实需要、适应今后发展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推进依法行政绩效评估工作。(省法制办、省效能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六)加强对各级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县的指导、支持,推动创新,培育优势,总结推广,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示范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十七)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出台有关规范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逐步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政府法制工作有人做、做得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试行配备兼职法制员。(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八)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司法厅牵头,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